GB7718 3.1
標準條文
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條文理解
本條是對食品標簽合法性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設計、製作食品標簽時應遵守與食品標簽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1.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中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係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廣告法》中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商標法》中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2.應符合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關於“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與相關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的關係”的解答為“《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屬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關規定、規(gui)範(fan)性(xing)文(wen)件(jian)規(gui)定(ding)的(de)相(xiang)應(ying)內(nei)容(rong)與(yu)本(ben)標(biao)準(zhun)不(bu)一(yi)致(zhi)的(de),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本(ben)標(biao)準(zhun)執(zhi)行(xing)。本(ben)標(biao)準(zhun)規(gui)定(ding)了(le)預(yu)包(bao)裝(zhuang)食(shi)品(pin)標(biao)簽(qian)的(de)通(tong)用(yong)性(xing)要(yao)求(qiu),如(ru)果(guo)其(qi)他(ta)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有(you)特(te)殊(shu)規(gui)定(ding)的(de),應(ying)同(tong)時(shi)執(zhi)行(xing)預(yu)包(bao)裝(zhuang)食(shi)品(pin)標(biao)簽(qian)的(de)通(tong)用(yong)性(xing)要(yao)求(qiu)和(he)特(te)殊(shu)規(gui)定(ding)。”由此可以看出,對於本標準沒有涉及,而《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有要求的條款,也應該同時遵守。
衛健委或其他部門相關公告
示例: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食品中含有新原料的,其產品標簽標識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標biao準zhun和he國guo務wu院yuan衛wei生she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的de公gong告gao要yao求qiu。根gen據ju標biao準zhun規gui定ding,食shi用yong方fang法fa屬shu於yu推tui薦jian標biao示shi內nei容rong。預yu包bao裝zhuang食shi品pin中zhong含han有you已yi公gong告gao的de新xin食shi品pin原yuan料liao,若ruo公gong告gao中zhong明ming確que要yao求qiu在zai標biao簽qian、說明書中標示食用量和不適宜人群,則應當按照相關公告要求進行標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適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標簽、說明書中標示的,可以由食品生產企業自行選擇是否標示。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於批準塔格糖等6種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 10 號)的附件中規定:使用蛹蟲草的食品,“嬰幼兒、兒童、食用真菌過敏者不宜食用;標簽、說明書中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
3.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食品標簽除了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要求外,還要符合該食品所執行的產品標準要求。
示例:
GB/T1535-2017《大豆油》要求產品標簽應標示加工工藝和產品的原產國。
GB19295-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麵米與調製品》要求產品標識應注明速凍、生製或熟製、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調加工方式。
白酒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不可隨意更改該警示語,但可同時標示其他警示語。如標示為“過量飲酒危害健康”“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均屬於不規範)。
GB/T29602-2013《固體飲料》規定,複合蛋白固體飲料應標注不同蛋白來源的混合比例,如果配料表出現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來源蛋白質,則應標示其比例。
產品類型,如:糖果和巧克力、碳酸和果蔬汁飲料、茶飲料、固體飲料、冷凍飲品、葡萄酒和黃酒(幹、半幹、半甜、甜型)、蜂產品(蜂蜜、蜂花粉)標“花的類型”等。
酒精度,凡是飲料酒都必須標注“酒精度”。
蛋白質含量,如:蛋白飲料(植物蛋白飲料、含乳蛋白飲料)、乳製品等。
果蔬汁含量,如:水果汁、蔬菜汁及其飲料、水果酒(除葡萄酒外) 等。
其他,如:巧克力須標可可脂含量;如用類(代) 可可脂,也要標其含量等。
4.應符合有關部門的通知、批複、複函的規定
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健委等部門以及省、市相關部門針對食品標簽標識問題的通知、批複、複函,可以參考執行。
GB7718 3.2
標準條文
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於辨認和識讀。
條文理解
本條是對食品標簽的質量要求。為保證消費者在購買預包裝食品時容易對標簽的內容進行辨認和識讀。食品標簽的文字、圖形清晰、醒目是為了便於識讀;持久是為了保證在產品運輸、銷售過程中不會脫落。
常見問題:
1.產品包裝背景及底色沒有鮮明的對比度,產品相關信息難於辨認和識讀。
2.生產日期“易除抹、易脫落”。噴碼打印的生產日期油墨附著力小,用抹布、棉球蘸少許卸妝水、酒精或稀釋劑可以輕易擦除,有的甚至直接用指甲就能刮掉。
GB7718 3.3
標準條文
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
條文理解
本條是對食品標簽用語、圖案等內容的規範性要求。食品標簽上的所有說明應使用消費者容易理解的、規範的語言,避免使用深奧難懂的術語或形容詞。
“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是指食品標簽上的所有說明應使用消費者容易理解的、規範的語言。所有標示內容應客觀、有科學依據。
“貶低其他食品”是指不得利用標簽宣稱自己的產品優於其他類別或同類別其他企業的產品。
“違背營養科學常識”是指不尊重科學和客觀事實,使用以偏概全、以次充好、以局部說明全體、以虛假冒充真實等形式描述某食品,導致消費者誤以為該食品的營養性超過其他食品,違背了科學營養常識。
宣稱“純天然、無汙染”。汙染無處不在,隻不過輕重不同,如果“純天然、無汙染”沒有科學依據,就違反了食品標簽的科學性原則。
“無添加”“零添加”等字樣是對消費者的一種誤導,“妖魔化”食品添加劑,暗示“有添加劑就是有害”,有貶低其他含添加劑食品的意思。《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食品標識不得標注“零添加”等字樣。
示例:
2021年4月30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事由,處罰椰樹集團海南椰汁飲料有限公司40萬元(瓊市監處[2021]19號)。
一種包裝飲用水在標簽標示“世界上最好的水”“常飲此水,永葆健康”等內容,就屬於“貶低其他食品”“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
神丹、神仙等屬於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GB7718 3.4
標準條文
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條文理解
1.本條是對食品標簽真實性的要求。
設計、製作食品標簽必須實事求是,真實地選用食品名稱,真實地標明食品配料、淨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製造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信息,真實地標示營養成分,真實地介紹食品的特性。
食(shi)品(pin)標(biao)簽(qian)已(yi)經(jing)成(cheng)為(wei)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和(he)消(xiao)費(fei)者(zhe)交(jiao)流(liu)的(de)重(zhong)要(yao)手(shou)段(duan),任(ren)何(he)虛(xu)假(jia)或(huo)引(yin)人(ren)誤(wu)解(jie)的(de)介(jie)紹(shao),都(dou)會(hui)使(shi)消(xiao)費(fei)者(zhe)的(de)權(quan)益(yi)受(shou)到(dao)損(sun)害(hai)。要(yao)求(qiu)食(shi)品(pin)標(biao)簽(qian)真(zhen)實(shi)是(shi)為(wei)了(le)保(bao)護(hu)消(xiao)費(fei)者(zhe)的(de)權(quan)益(yi)。
“虛假”是指設計、製作食品標簽不實事求是,在標簽上給出了虛假、錯誤的信息;
“誇大”是指故意誇大某項事實或功能;
“使消費者誤解”是指標簽上標示的信息能使消費者產生錯誤的聯想;
“欺騙性的文字、圖形”是指在標簽上標示的文字、圖形,導致消費者誤會食品的真實屬性等。
示例:
產品明明是“機器製造工藝”卻標注“純手工”工藝。
某類食品按照GB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規定不得添加防腐劑,而生產企業在該類食品的標簽上標示本產品不含防腐劑。
果汁含量僅為10%的果汁飲料,卻命名為"**果汁"等。
產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食品配料,但是標簽上標示了該種配料的名稱。用水、白砂糖、麥芽糊精、檸檬酸、蜜桃香精、維生素A和維生素C配製的果味型飲料,未添加任何桃汁或桃的果肉,卻命名為“蜜桃汁”。
有極少的特殊情況除外,如:廣東的鮑魚酥是南方消費者熟知的產品,因為形狀像鮑魚而取名,並非添加鮑魚。標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時,應在同一版麵標注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產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食品配料,但是標簽上標示了該種配料的實物圖。如:在植物蛋白飲料標簽上畫一頭真實奶牛圖片。使用蘋果香精生產的軟糖,未添加任何蘋果汁和蘋果肉卻命名為“蘋果軟糖”,並在標簽上使用真實蘋果照片。
衛計委關於GB 7718-2011問(wen)答(da)第(di)十(shi)一(yi)條(tiao)說(shuo)明(ming)確(que),如(ru)果(guo)產(chan)品(pin)中(zhong)沒(mei)有(you)添(tian)加(jia)某(mou)種(zhong)食(shi)品(pin)配(pei)料(liao),僅(jin)添(tian)加(jia)了(le)相(xiang)關(guan)風(feng)味(wei)的(de)香(xiang)精(jing)香(xiang)料(liao),當(dang)使(shi)用(yong)的(de)圖(tu)形(xing)或(huo)文(wen)字(zi)可(ke)能(neng)使(shi)消(xiao)費(fei)者(zhe)誤(wu)解(jie)時(shi),應(ying)用(yong)清(qing)晰(xi)醒(xing)目(mu)的(de)文(wen)字(zi)加(jia)以(yi)說(shuo)明(ming)。當(dang)編(bian)製(zhi)或(huo)審(shen)核(he)食(shi)品(pin)標(biao)簽(qian)時(shi),標(biao)簽(qian)上(shang)的(de)圖(tu)片(pian)存(cun)在(zai)使(shi)人(ren)誤(wu)解(jie)的(de)情(qing)況(kuang),可(ke)以(yi)在(zai)標(biao)簽(qian)上(shang)圖(tu)片(pian)下(xia)方(fang)加(jia)注(zhu)“圖片僅供參考”等類似文字加以解釋和說明。如:糖果標簽有葡萄等水果,應文字補充葡萄味僅供口味識別。
宣傳選用“名貴佐料”、“珍貴調料”“五穀雜糧”,但配料表中未有體現。宣稱使用富硒米和東北大米實際為普通糯米。
凡是加工過的食品,不得在包裝、標簽、標識上或名稱前加“鮮”或“新鮮”等表明食品鮮活天然的字語。
在原質檢總局“關於征求《食品標識標注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中的第二十二條有規定:食品標識不得標注:“在食品名稱前使用“鮮”或者“新鮮”字樣的”。後來《食品標識管理規定(2009年修訂本)》發布後刪掉了這條。但是因為《食品標識管理規定(2009年修訂本)》規定食品標識有不得標注“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的規定,所以,雖沒有法規明確規定,但標注“新鮮”仍舊有較大風險。
兩種產品例外:
GB19645-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巴氏殺菌乳》5.1“ 應在產品包裝主要展示麵上緊鄰產品名稱的位置,使用不小於產品名稱字號且字體高度不小於主要展示麵高度五分之一的漢字標注“鮮牛(羊)奶”或“鮮牛(羊)乳”。”
GB/T31121-2014《果蔬汁類及其飲料》第1號修改單中明確:“yishuiguoweiyuanliao,tongguojixiefangfazhijiezhichengdeweiyuanzhaguozhijifeifuyuanguozhi,qizhongcaiyongfeirechulifangshijiagonghuobashishajunzhichengdeyuanzhaguozhiweixianzhaguozhi。”
2.本條規定不適用於標簽上作為食用方式說明或起裝飾作用而使用的圖形。
示例:
調味品標簽上可附加烹調菜譜,菜譜往往會有調味料中所不含的食物原料圖案,不屬於對消費者的欺騙或誤導等。
3.“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往往體現在食品名稱的表現形式上。有意識地把掩蓋真實屬性的名稱標示得大而明顯,把真實屬性名稱標示得很小、與背景色基本一致,甚至真實屬性名稱遠離食品的名稱。
示例:
“橙汁飲料”、“酸牛乳飲料”,其中“橙汁”、“酸牛乳”字號明顯大於“飲料”的字號,且“飲料”的字色與底色相近,消費者很容易誤認為這些食品是“橙汁”、“酸牛乳”。
"芝麻香油調和油",其中將"芝麻香油"標示的特別明顯,將:調和油字號標示的特別小,或者遠離"芝麻香油"這個名稱;或者"調和油"的字體顏色與底色特別相近,消費者很容易誤認為該食品為"芝麻香油"。
飲料產品“氨基酸”比“營養素飲料”字號大、突出明顯。
因包裝工藝,例如采用熱收縮膜包裝而造成的字符大小略有差異,不屬於利用字號大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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