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規範產品召回處理程序,以確保客戶滿意。
2、範圍
適用於公司任何已發出的不符合要求的產品的信息傳遞和召回過程。
3、定義
召回是指公司在檢驗過程中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或接到顧客食品安全投訴主動采取的產品返廠的行為。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
4、職責
4.1綜合部負責外部相關信息的收集,並及時上報質監部門;是召回工作的具體實施部門,負責通知相關方並及時反饋品控組。
4.2營銷部負責客戶投訴信息的分析以及召回信息的評估,召回範圍的確定;製定召回計劃;
4.3產品召回小組負責產品召回的組織和實施,原因分析、糾正措施製定和實施;
4.4總經理負責產品召回通知的處理,協調召回小組之間的工作。
5、工作程序
5.1停止生產
公司發現生產的食品屬於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5.2召回
公司通過自檢自查、公眾投訴舉報、經營者和監督管理部門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於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主動召回。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分為三級:
(1) 一級召回: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2) 二級召回: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48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3) 三級召回: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72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標簽、標識存在瑕疵,食用後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改正,可以自願召回。
公(gong)司(si)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召(zhao)回(hui)計(ji)劃(hua)召(zhao)回(hui)不(bu)安(an)全(quan)食(shi)品(pin)。召(zhao)回(hui)小(xiao)組(zu)製(zhi)定(ding)召(zhao)回(hui)計(ji)劃(hua),發(fa)布(bu)召(zhao)回(hui)公(gong)告(gao)。召(zhao)回(hui)計(ji)劃(hua)經(jing)召(zhao)回(hui)小(xiao)組(zu)組(zu)長(chang)審(shen)核(he),總(zong)經(jing)理(li)批(pi)準(zhun)後(hou)執(zhi)行(xing)。並(bing)報(bao)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批(pi)準(zhun)的(de)立(li)即(ji)按(an)計(ji)劃(hua)實(shi)施(shi)召(zhao)回(hui);評估結論認為召回計劃應當修改的,公司應當立即修改,並按照修改後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
5.3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5.3.1內部信息:
由各相關部門提供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各種信息,如:企業自檢自查等。
5.3.2外部信息收集:
A營銷部負責收集:
――客戶通知:顧客的需求及反饋;
――新聞媒體:報紙、電視、電台等;
――同行的信息
B綜合部負責收集:
――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規變化;
――有關組織:如消費者協會等
5.3.3召回信息的評估
食品質量安全負責人對收到的信息進行分析,如果發現產品不召回就會對消費者造成傷害時,應組織產品召回;
對政府監管部門責令召回的,應無條件立即組織召回,並向企業負責人報告。
5.4產品召回的實施
5.4.1食品召回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食品生產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聯係方式等基本情況;
(2) 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以及召回的區域範圍;
(3) 召回原因及危害後果;
(4) 召回等級、流程及時限;
(5) 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內容及發布方式;
(6) 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
(7) 召回食品的處置措施、費用承擔情況;
(8) 召回的預期效果。
5.4.2 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食品生產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聯係電話、電子郵箱等;
2)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等;
3)召回原因、等級、起止日期、區域範圍;
4)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消費者退貨及賠償的流程
5.4.3召回期限
(1) 實施一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2) 實施二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3) 實施三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4) 情況複雜的,經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食品生產者可以適當延長召回時間並公布。
5.4.4當召回品和已明確去向的未召回數量總等於召回數量時,召回工作可經總經理批準後結束。
5.5召回產品的處置
5.5.1產品召回後,產品召回應急小組應對召回產品及相關庫存產品進行評價並提出處理意見,以《產品召回記錄表》的形式上報食品質量安全負責人批準。
對因標簽、biaoshidengbufuheshipinanquanbiaozhunerbeizhaohuideshipin,keyizaicaiqubujiucuoshiqienengbaozhengshipinanquandeqingkuangxiajixuxiaoshou,xiaoshoushiyingdangxiangxiaofeizhemingshibujiucuoshi。
5.5.2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能夠實現資源循環利用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5.3對不安全食品處置方式不能確定的,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意見進行處置。
5.6糾正和完善
5.6.1產(chan)品(pin)召(zhao)回(hui)完(wan)成(cheng)後(hou),食(shi)品(pin)質(zhi)量(liang)安(an)全(quan)負(fu)責(ze)人(ren)應(ying)組(zu)織(zhi)產(chan)品(pin)召(zhao)回(hui)應(ying)急(ji)小(xiao)組(zu)和(he)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對(dui)產(chan)品(pin)召(zhao)回(hui)的(de)情(qing)況(kuang)進(jin)行(xing)總(zong)結(jie)。在(zai)總(zong)結(jie)中(zhong),應(ying)查(zha)明(ming)事(shi)故(gu)發(fa)生(sheng)的(de)原(yuan)因(yin),明(ming)確(que)產(chan)品(pin)召(zhao)回(hui)涉(she)及(ji)的(de)銷(xiao)售(shou)區(qu)域(yu)及(ji)產(chan)品(pin)種(zhong)類(lei)、數量,召回產品的處理結果,召回對企業信譽的影響,召回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等情況,同時提出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建議,形成《產品召回記錄表》。總結的結論應上報企業負責人及當地政府監管部門。
5.6.2產品召回小組對糾正措施的實施效果進行監督驗證。
5.6.3食品質量安全負責人應適時組織進行產品召回演習。通知相關方的方式、召回工作的各項措施(包括產品追溯)、受(shou)影(ying)響(xiang)產(chan)品(pin)的(de)處(chu)置(zhi)等(deng)應(ying)在(zai)實(shi)施(shi)演(yan)習(xi)時(shi)使(shi)有(you)關(guan)人(ren)員(yuan)掌(zhang)握(wo)。演(yan)習(xi)後(hou)應(ying)總(zong)結(jie)經(jing)驗(yan)教(jiao)訓(xun),並(bing)將(jiang)這(zhe)些(xie)經(jing)驗(yan)教(jiao)訓(xun)作(zuo)出(chu)記(ji)錄(lu)以(yi)便(bian)對(dui)相(xiang)關(guan)文(wen)件(jian)進(jin)行(xing)必(bi)要(yao)的(de)修(xiu)改(gai)。
5.7食品生產經營者
應當如實記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等內容。
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5.8營銷部
對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驗證並總結整理提交食品安全負責人評審。
6、模擬召回
為了檢驗、評估和驗證召回程序的有效性,確保當需要時能夠有效運作召回,公司每年至少進行1次追溯召回模擬演練,要求能在規定時間內追蹤到第一個外部客戶。
特殊情況時增加模擬次數並按客戶要求進行模擬召回(例如工作時間外的模擬),並保持相關模擬報告等記錄。
如果模擬失敗,工廠要在規定時間內針對造成模擬失敗的部分進行另一次模擬測試,並保持相關模擬報告等記錄。
模擬召回總結報告至少包括如下信息:
(1)被追溯的原料、包裝材料的名稱;
(2)模擬召回開始和結束的時間;
(3)召回產品數量,以便驗證物料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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