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於2021年4月12日經海關總署修訂並公布,並已於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的《管理辦法》構建了科學嚴密、quanzemingquedejinchukoushipinanquanjianduguanlizhidu,duichukoushipindeyaoqiugengjiatuchuqiyezhutizeren,qiangtiaoqiyeyingjianlijuyoukezhuisuxingdeshipinanquanweishengkongzhitixi,mingquehaiguanyifaduichukoushipinshengchanqiyedejiandujianzhadengyixilieyaoqiu。
自《管理辦法》實施以來,海關陸續接到了很多相關問題的谘詢,小編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歸納整理,並劃出了重點。
下麵就請緊跟小編的步伐,一起來了解一下出口食品企業應該關注的重點內容吧。好記性不如爛筆頭,準備好紙筆,正題即將開啟!!
重點一
出口食品企業是出口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1.《管理辦法》更加突出了出口食品企業的主體責任。
《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進出口食品安全負責。
《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刪除了前一版出口食品包裝和運輸方式“經檢驗檢疫合格”的要求,改為了“企業保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di四si十shi六liu條tiao刪shan除chu了le海hai關guan在zai出chu具ju的de證zheng單dan中zhong注zhu明ming出chu口kou食shi品pin運yun輸shu包bao裝zhuang有you關guan追zhui溯su信xin息xi和he加jia施shi檢jian驗yan檢jian疫yi標biao誌zhi的de有you關guan要yao求qiu。此ci外wai,還hai刪shan除chu了le前qian一yi版ban第di三san十shi八ba條tiao中zhong出chu口kou食shi品pin產chan地di海hai關guan實shi施shi監jian視shi裝zhuang載zai和he加jia施shi封feng識shi等de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的de有you關guan要yao求qiu。
2.《管理辦法》要求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具有可追溯性的食品安全衛生控製體係。
為了實現食品安全事件快速響應,使食品安全得到保障,新《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企業應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衛生控製體係,在現行規定的基礎上,要求企業建立供應商評估製度、出口食品追溯製度和不合格食品處置製度。此外,體係運行相關記錄的保存期限由不少於2年,調整為不得少於保質期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管理辦法》明確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對外推薦注冊程序。
根據《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住所地海關受理對外推薦注冊申請並進行初核,海關總署組織開展對外推薦注冊工作。
重點二
海關依法對出口食品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
1.《管理辦法》明確了出口食品監督管理措施主要內容。
為使出口食品監管內容和流程環節更具清晰性和科學規範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出口食品監督管理措施的主要內容,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備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企業核查、單證審核、現場查驗、監督抽檢、口岸抽查、境外通報核查以及各項的組合。
2.《管理辦法》明確了海關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職責。
《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haiguanyingdangduixiaquneichukoushipinshengchanqiyedeshipinanquanweishengkongzhitixiyunxingqingkuangjinxingjiandujianzha。jiandujianzhabaokuorichangjiandujianzhaheniandujiandujianzha。jiandujianzhakeyicaiquziliaoshenzha、現場檢查、企業核查等方式,並可以與出口食品境外通報核查、監督抽檢、現場查驗等工作結合開展。
該gai條tiao款kuan明ming確que了le海hai關guan對dui出chu口kou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衛wei生sheng控kong製zhi體ti係xi運yun行xing情qing況kuang進jin行xing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的de內nei容rong方fang式shi,監jian督du企qi業y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衛wei生sheng控kong製zhi體ti係xi持chi續xu有you效xiao運yun行xing。
3.《管理辦法》首次提出“出口申報前監管”概念。
《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出口商應當按照法律、xingzhengfaguihehaiguanzongshuguiding,xiangchandihuozhezuhuodihaiguantichuchukoushenbaoqianjianguanshenqing。chandihuozhezuhuodihaiguanshoulishipinchukoushenbaoqianjianguanshenqinghou,yifaduixuyaoshishijianyanjianyidechukoushipinshishixianchangjianzhahejianduchoujian。
這一條款明確了在出口生產企業、出口商提出出口申報前監管申請後,海關可依法對出口食品實施出口申報前監管的主要內容,調整了出口食品申報程序。
4.出口食品不符合要求的將采取書麵通知形式進行告知。
《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刪除了前一版對不符合要求的出口食品出具不合格證明的描述,改為“由海關書麵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
重點三
明確出口食品企業相應權利和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海關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有權申請複驗,但以下幾種情形海關將不受理。《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受理複驗:(一)檢驗結果顯示微生物指標超標的;(二)複驗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三)其他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現複驗目的的。
2.違規處罰條款:根據《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出口未備案企業生產的食品的;向有注冊要求的國家出口未獲注冊企業生產的食品或已獲得注冊企業生產的注冊範圍外食品的;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至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且出口食品不符合進口國家(地區)要求的,海關將依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3.出口食品企業應當配合做好對被通報的出口食品采取的控製措施。
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出口食品因安全問題被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通報的,海關總署應當組織開展核查,並根據需要實施調整監督抽檢比例、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關提交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機構的注冊推薦等控製措施。
出口食品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做好對被通報的出口食品采取的控製措施。
以上,就是出口食品企業應該關注的那些事啦,經過小編的詳細解說,相信大家已經十分明了啦,那還等什麼呢,趕緊行動起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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