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起因為購買沒有中文背標的拉菲葡萄酒官司在武漢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索賠者不但沒有撈到半毛錢好處,反而要承擔8454元二審受理費。
對於葡萄酒行業而言,這起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對濫用“食品安全”的打假索賠現象、對於所謂的“職業打假人”是一種遏製。
判決書顯示:2017年7月11日,鍾某在武漢某酒店購買無中文標簽的拉菲(2007)2瓶(15800元/瓶)、拉菲(2008)2瓶(5880元/瓶,編者:推測是拉菲副牌),鍾某通過四次刷卡共支付43360元,並取得增值稅發票。
事後,鍾某以所購酒品無中文標簽、說明為由,要求法院判令武漢某酒店退還貨款43360元,賠償10倍,即4336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查明:武漢某酒店的拉菲葡萄酒是從湖北人人大經貿有限公司采購的,而人人大公司則是在2011年3月、12月期間,通過天津、上海海關分別進口了一批2007年和2008年拉菲。
而鍾某索賠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該法第97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而第148條第二款規定:“生(sheng)產(chan)不(bu)符(fu)合(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標(biao)準(zhun)的(de)食(shi)品(pin)或(huo)者(zhe)經(jing)營(ying)明(ming)知(zhi)是(shi)不(bu)符(fu)合(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標(biao)準(zhun)的(de)食(shi)品(pin),消(xiao)費(fei)者(zhe)除(chu)要(yao)求(qiu)賠(pei)償(chang)損(sun)失(shi)外(wai),還(hai)可(ke)以(yi)向(xiang)生(sheng)產(chan)者(zhe)或(huo)者(zhe)經(jing)營(ying)者(zhe)要(yao)求(qiu)支(zhi)付(fu)價(jia)款(kuan)十(shi)倍(bei)或(huo)者(zhe)損(sun)失(shi)三(san)倍(bei)的(de)賠(pei)償(chang)金(jin)。”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148條第二款同時也規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yincifayuanzhichizhongmoutuihaihuokuandeqingqiu,danzhongmouyingjiangbenansuoshelafeiganhongputaojiutuihaiwuhanmoujiudian,tuihuoshixubaozhuangwanhao,ruoyousunhuaihuozhequeshi,wuhanmoujiudiananxiaoshoudanjiazaiyingtuikuanxiangzhongyuyikoujian。
zaibenanzhong,yishenfayuanrenweizhonghuixiongzaigoumaisheanganhongputaojiuhoubingweikaiqiheyinyong,benansuosheganhongputaojiusuiwuzhongwenbiaoqian,danwuzhengjuzhengmingqicunzaiyoudu、有害或不符合營養要求的食品安全問題,亦無證據證明其對鍾輝雄造成誤導,故對其主張的十倍價款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案件受理費8454元,減半收取4227元,原告鍾某承擔3804.30元,被告武漢某酒店承擔422.70元。
原告不服,上訴至武漢中級人民法院,今年7月16日,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收取二審案件受理費8454元,由上訴人鍾某承擔。
對此案件,北京君澤君(南京)律師事務所趙春祥律師指出:目前司法機關的觀念發生了變化,從過去一段時間鼓勵消費者維權、打假,到如今規範維權、打假行為,保護消費者和商家雙方的合法權益,這個案例對於酒類市場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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