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法依據方麵,要首先收集認證認可通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包括《認證認證條例》、《認證谘詢機構管理辦法》、《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管理辦法》、《認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認證及認證培訓、谘詢人員管理辦法》等,這些法規和規章適用於所有的食品農產品認證製度,對於特定認證製度,還要識別專門針對這種認證製度的規章、規則、規範性文件等,如《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無公害農產品標誌管理辦法》、《飼料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等。除認證認可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外,還要主動收集和整理與食品安全、產品質量相關的法律法規。如2009 年剛剛發布的《食品安全法》通過依法建立嚴格的食品安全管理製度,進一步明確了包括監管部門在內的食品鏈中各部門的職責。如第75 條規定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還應當查明負有監督管理和認證職責的監督管理部門、認證機構的工作人員失職、瀆職情況。(本手冊附錄中列出了部分相關法律法規名稱和條款)因(yin)此(ci),要(yao)充(chong)分(fen)認(ren)識(shi)到(dao)肩(jian)負(fu)職(zhi)能(neng)與(yu)責(ze)任(ren),將(jiang)食(shi)品(pin)農(nong)產(chan)品(pin)認(ren)證(zheng)有(you)效(xiao)性(xing)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作(zuo)為(we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的(de)重(zhong)要(yao)組(zu)成(cheng)內(nei)容(rong),不(bu)斷(duan)提(ti)高(gao)認(ren)證(zheng)監(jian)管(guan)工(gong)作(zuo)的(de)有(you)效(xiao)性(xing)。
根據《認證認可條例》第 55 條(tiao)規(gui)定(ding),各(ge)地(di)質(zhi)量(liang)技(ji)術(shu)監(jian)督(du)部(bu)門(men)和(he)各(ge)直(zhi)屬(shu)出(chu)入(ru)境(jing)檢(jian)驗(yan)檢(jian)疫(yi)機(ji)構(gou)作(zuo)為(wei)地(di)方(fang)認(ren)證(zhe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對(dui)本(ben)轄(xia)區(qu)內(nei)認(ren)證(zheng)活(huo)動(dong)實(shi)施(shi)監(jian)督(du)管(guan)理(li)。國(guo)家(jia)質(zhi)檢(jian)總(zong)局(ju)《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善認證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質檢認聯【2007】146 號)、國家認監委《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改進和深化認證監管執法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認法[2008]14 號)也進一步明確:認監委和各級質檢部門是我國認證活動監管和執法主體,認監委履行全麵組織、協調、督導全國認證監管執法工作職責;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即各省級質檢部門)履行本轄區內認證監管執法工作的具體組織部署、協調指導、監督檢查以及違法案件督辦、查處職責。各省級質檢部門的職責是“按照總局、認監委和所在局認證監管工作目標,擬定本轄區認證監管規劃、計劃;製定本轄區認證監督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推動認證製度在本轄區的實施;指導、協調本轄區認證監管工作;負責本轄區認證 市場和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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