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報檢時,報檢單位除應按報檢規定提供報檢資料外,還應按以下要求提供標簽檢驗有關資料並加蓋公章:
1、原標簽樣張和翻譯件;
2、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樣張;
3、標簽中所列進口商、經銷商或者代理商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4、當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中強調某一內容,如獲獎、獲證、法定產區、地理標識及其他內容的,或者強調含有特殊成分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標注營養成分含量的,應提供符合性證明材料;
5、應當隨附的其他證書或者證明文件。
對於首次進口並經標簽檢驗合格的預包裝食品再次進口時,僅需提供標簽備案憑證與中外文標簽樣張,免於提供上述3-5項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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