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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控製點 |
符合性要求 |
水平 |
符合性(是/否) |
不適用及判定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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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組長: 檢查員: 檢查時間: 年 月 日 其中: 1級控製點總數 81 個,不適用總數 個,不符合數 個; 2級控製點總數 39 個,不適用總數 個,不符合數 個; 3級控製點總數 12 個,不適用總數 個,不符合數 個。 |
||||||
|
注:被標記為“全部適用”的控製點,除非在各自適用的條款中特別指出,否則都必須經過審核和(或)檢查,並且不能以“不適用”為由而免除審核和(或檢查)。隻有經CNCA特許的例外可免除,這些例外由CNCA發布;判定為不適用的條款應說明判定依據;對所有條款的不符合和一級控製點審核/檢查的證據應在備注欄進行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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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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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規和體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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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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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
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所有養殖活動應符合國家和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食品安全法規要求。 |
提供相關食品安全法規文本,與養殖場管理者麵談以證明對法規的熟悉程度。 |
1級 |
|||
|
4.1.1.2 |
新建或改擴建養殖場應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提供養殖證或其他相關文件。法規和相關要求無規定時,不適用。 |
1級 |
|||
|
4.1.2 體係 |
||||||
|
4.1.2.1 文件 |
||||||
|
4.1.2.1.1 |
應建立完整組織機構,明確崗位職責,以保證養殖產品的質量和安全。 |
現場檢查。與員工麵談了解相關信息。 |
1級 |
|||
|
4.1.2.1.2 |
應製定書麵程序,對涉及養殖產品衛生安全和質量控製的過程進行規定。 |
現場檢查。與員工麵談了解控製情況。全部適用。 |
1級 |
|||
|
4.1.2.2 產品追溯 |
||||||
|
4.1.2.2.1 |
應建立從養殖成品到苗種的可追溯體係。 |
現場抽查記錄。全部適用。 |
1級 |
|||
|
4.1.2.2.2 |
所有與生產相關的記錄、文件、資料等應妥善歸檔保存,以確保養殖產品溯源的有效實施。 |
現場抽查記錄。全部適用。 |
1級 |
|||
|
4.1.2.3內部審核 |
||||||
|
4.1.2.3.1 |
應製定書麵的內部審核程序,並且按照規定的頻率由有資質的人員定期進行內部審核,並做好記錄。 |
審核內部審核程序、內部審核記錄和不符合項報告以及糾偏。 |
2級 |
|||
|
4.1.2.4記錄 |
||||||
|
4.1.2.4.1 |
記錄保存得當。記錄保存期限至少為3年。 |
現場抽查記錄。全部適用。 |
1級 |
|||
|
4.1.2.4.2 |
應保存所有與產品的衛生安全、環境保護及員工福利等有關記錄。 |
現場檢查。與員工麵談,了解相關信息。 |
1級 |
|||
|
4.2場址、設施、設備 |
||||||
|
4.2.1選址 |
||||||
|
4.2.1.1 |
養殖區域內及周圍、水源上遊,無對養殖環境構成威脅的汙染源,包括工業“三廢”、農業廢棄物、醫療機構汙水及廢棄物、垃圾和生活汙水等。水源充足,水質良好。供電、交通便利。 |
現場檢查。 |
1級 |
|||
|
4.2.1.2 |
水源水質應符合GB11607的要求,並且淡水養殖用水應符合NY 5051要求,海水養殖用水應符合NY 5052要求。 |
養殖場能夠提供相關標準及水質分析檢測報告。 |
1級 |
|||
|
4.2.1.3 |
養殖場的土地曆史情況和環境的沉積物對所養殖的產品不造成危害。 |
提供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文件證明。 |
1級 |
|||
|
4.2.1.4 |
養殖場不應對周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包括建築外觀、圍攔以及養殖活動對生態的影響,不影響水上交通。 |
提供風險評估報告,現場檢查。 |
3級 |
|||
|
4.2.2設施與布局 |
||||||
|
4.2.2.1 |
養殖場內設施布局合理,養殖區、管理辦公和生活區分開。 |
現場檢查。全部適用。 |
1級 |
|||
|
4.2.2.2 |
養殖場的設施(如:貯水池、水源或飼養設備等)與預期目的相適合,並保持良好的維護保養狀態。 |
現場檢查。全部適用。 |
1級 |
|||
|
4.2.3設備 |
||||||
|
4.2.3.1 |
與養殖、收獲等操作相關的工具應用無毒無害的適宜材料建造,接觸麵應平滑,避免引起養殖產品損傷。 |
現場檢查。 |
1級 |
|||
|
4.2.3.2 |
主要設備應標注其用途,並製定操作規程,定期對其進行檢查、校準和清潔保養。 |
現場檢查。提供設備使用操作規程,以及維修、校準和清潔保養記錄。全部適用。 |
2級 |
|||
|
4.2.3.3 |
主要設備和係統的設計、安裝和運轉應減小對養殖產品和環境造成風險。 |
現場檢查。 |
3級 |
|||
|
4.2.3.4 |
主要依賴人工通風換氣和溫度控製的養殖場,應安裝自動報警裝置。 |
現場檢查。 |
2級 |
|||
|
4.2.3.5 |
應配備與養殖產品的病害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必要設備。 |
現場檢查。 |
1級 |
|||
|
4.2.4 場地管理 |
||||||
|
4.2.4.1 |
應繪製翔實的平麵布局圖,內容包括養殖區、生活區以及其他相關設施相對位置等。 |
提供平麵布局圖,並現場驗證。 |
1級 |
|||
|
4.2.4.2 |
應製定汙染預防管理計劃以降低可能的汙染(如:水汙染等)風險。 |
提供書麵的管理計劃。 |
1級 |
|||
|
4.2.4.3 |
應製定應急預案,包括發生停電、停水、洪水、風暴、火災、暴發性疾病、化學藥品或突發性汙染等事件時應采取的措施。 |
提供書麵的應急計劃,並現場檢查員工對應急計劃的理解程度。 |
1級 |
|||
|
4.2.4.4 |
應采取相應措施盡可能防止或降低害蟲、齧齒類、鳥類等對養殖場和其他設施造成侵害和汙染。 |
現場檢查員工對該條款的理解程度。 |
1級 |
|||
|
4.2.4.5 |
在應控製害蟲和齧齒類活動的區域,有害蟲和齧齒類控製圖,並做記錄。 |
提供病蟲害控製記錄及改進行動計劃。現場驗證害蟲控製圖。全部適用。 |
1級 |
|||
|
4.2.4.6 |
養殖場內與生產有關的電器或設備應符合國家強製保護要求,避免對人體產生危害。 |
現場檢查。使用的電氣設備應做好準用標記,注明檢測時間和是否處於可用狀態。提供電器或裝備檢驗證書。全部適用。 |
2級 |
|||
|
4.2.4.7 |
養殖場內相應地點或區域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
在相關區域設有警示牌,如:高壓電、易燃易爆物品、容易出現安全事故導致員工健康損害的區域。全部適用。 |
2級 |
|||
|
4.2.4.8 |
應將可能造成安全風險的動物禁養在養殖場和臨近養殖水源體係之外。 |
現場檢查。全部適用。 |
1級 |
|||
|
4.2.4.9 |
對養殖區域封閉或采取適當的措施,以防止家養或野生水禽或其他動物進入養殖水域。 |
現場檢查。 |
1級 |
|||
|
4.2.5 場地防護 |
||||||
|
4.2.5.1 |
來訪人員應有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來訪人姓名、來訪日期及攜帶物品。 |
提供來訪記錄。全部適用。 |
1級 |
|||
|
4.2.5.2 |
養殖區域周邊應設置圍牆、柵欄或采取其他的有效措施,以防止與生產無關人員的進入。 |
現場檢查。 |
2級 |
|||
|
4.2.5.3 |
必要時,養殖場所的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 |
現場檢查。 |
2級 |
|||
|
4.3 員工健康、安全與福利 |
||||||
|
4.3.1 健康和安全 |
||||||
|
4.3.1.1 |
養殖場應製定員工健康安全計劃,建立員工健康安全檔案。健康安全計劃內容完整,並至少每年進行一次評估和更新。 |
提供書麵的健康安全計劃和員工健康安全檔案。提供健康安全計劃的書麵評估記錄。 |
2級 |
|||
|
4.3.1.2 |
應指派專人負責員工健康安全計劃的實施工作。 |
提供負責員工健康安全計劃管理人員的任命書等相關文件。與負責員工健康安全計劃實施的人員麵談,以證明計劃得到正確實施。 |
2級 |
|||
|
4.3.1.3 |
健康安全計劃內容至少應包括:意外事故的預防措施、急救程序、事後處置、員工培訓、安全防護、勞保措施、紀律處分規定、不規範操作的糾偏措施、員工健康安全定期會議的記錄。 |
提供健康安全計劃文件和相關記錄。查看防護設備和急救設備的位置和記錄情況。 |
2級 |
|||
|
4.3.1.4 |
員工熟悉並能遵守員工健康安全計劃。 |
員工能闡述需知的具體內容。 |
2級 |
|||
|
4.3.1.5 |
應建立對員工健康安全有影響的相關物質的供應商檔案及采購、使用記錄。 |
提供相關檔案。 |
2級 |
|||
|
4.3.1.6 |
員工能熟練使用防護裝備。 |
現場演練。全部適用。 |
2級 |
|||
|
4.3.2培訓 |
||||||
|
4.3.2.1 |
應製定書麵的員工衛生標準,並進行培訓。 |
提供衛生標準的有效文本和相關的培訓記錄。所有員工熟悉養殖場的員工衛生標準。全部適用。 |
1級 |
|||
|
4.3.2.2 |
員工應經過相關的、適宜的培訓或指導,並做好記錄。內容應至少包括:良好衛生要求、急救知識、自我防護、養殖過程的食品安全知識等。 |
提供相關的培訓記錄。 |
2級 |
|||
|
4.3.3員工福利 |
||||||
|
4.3.3.1 |
應為員工提供必要的生活設備和設施。 |
現場檢查。 |
2級 |
|||
|
4.3.3.2 |
有專門的管理人員負責員工的健康、安全和福利工作,並確保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
提供書麵的文件證明有專門的管理人員對員工的健康、安全、福利負責,並與該管理人員麵談,以證明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
2級 |
|||
|
4.3.3.3 |
定期舉行雙向交流會,與員工公開討論經營或涉及員工健康、安全、福利等問題,並做好記錄。 |
按策劃的時間間隔召開雙向交流會,提供會議記錄,會議記錄中記載員工關心的問題。 |
3級 |
|||
|
4.3.3.4 |
員工的工資應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水平並按時發放。養殖場應為員工提供社會保險。 |
提供工資發放相關證明和社會保險證明。 |
2級 |
|||
|
4.4 養殖投入品 |
||||||
|
4.4.1 苗種 |
||||||
|
4.4.1.1 |
外購的受精卵、苗種和親本應來自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有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種苗場。 |
提供采購記錄和相關證明。 |
1級 |
|||
|
4.4.1.2 |
自繁苗種的生產過程和產品應符合相關法規和質量標準的規定,並做好苗種質量的檢測。 |
提供生產記錄和苗種質量檢測報告。員工應熟知國家的相關規定。 |
1級 |
|||
|
4.4.2 化學品 |
||||||
|
4.4.2.1采購 |
||||||
|
4.4.2.1.1 |
應指定專門部門(人員)負責化學品的采購。化學品應來自於具備生產許可證或進口登記許可證的生產單位或供應商。 |
提供相關證明。現場詢問員工,了解執行情況。 |
1級 |
|||
|
4.4.2.1.2 |
應對購入的化學品進行登記,並保留往來的發票等相關證明。 |
提供購買化學品發票或其他證明。 |
2級 |
|||
|
4.4.2.2儲運 |
||||||
|
4.4.2.2.1 |
倉庫內隻存放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使用的化學品。 |
現場檢查。全部適用。 |
1級 |
|||
|
4.4.2.2.2 |
用於清洗和消毒的化學品應保存在單獨的存儲區域並上鎖。儲存條件應符合化學品特性。 |
現場檢查。全部適用。 |
2級 |
|||
|
4.4.2.2.3 |
化學品存放在原包裝中。標簽和說明書清晰,易於識別。 |
現場檢查。倉庫中現有的化學品存放在原容器和原包裝中。原包裝破損應更換包裝,新包裝上要注明原標簽中的所有信息。全部適用。 |
1級 |
|||
|
4.4.2.2.4 |
化學品的進出庫應由專人負責登記。 |
現場核查進出庫記錄。全部適用。 |
2級 |
|||
|
4.4.2.2.5 |
易產生危害的化學品應單獨運輸。 |
現場檢查。在麵談時員工應熟悉了解。 |
1級 |
|||
|
4.4.2.2.6 |
危險化學品應使用有資質的車輛運輸,並標明危險的標誌。 |
檢查運輸記錄。全部適用。 |
2級 |
|||
|
4.4.2.3使用 |
||||||
|
4.4.2.3.1 |
使用化學品的員工應接受過相關培訓,並有培訓記錄。 |
提供員工培訓的證明。 |
2級 |
|||
|
4.4.2.3.2 |
化學品應按照說明書並在有效期內使用。 |
提供使用說明書和使用記錄。每個場地應有化學品使用清單和發放的清單。 |
2級 |
|||
|
4.4.2.3.3 |
應有專門的設備用於稱量和混合化學品。 |
存儲區、混和區備有計量合格的稱量設備。全部適用。 |
2級 |
|||
|
4.4.2.3.4 |
應製定或配備操作人員被傷及、化學品溢流等應急處理程序或設施。 |
化學品存儲或混合區域配備有吸收能力的惰性材料和容器。如:沙子、地板刷和塑料袋等。全部適用。 |
2級 |
|||
|
4.4.2.3.5 |
化學品的存放、配製、使用區域應有明顯的意外事故處理程序。意外事故處理程序應包括緊急聯係方式和意外事故處理措施。 |
在養殖場內,存放化學品的設施及使用化學品地點10m區域內設有眼睛清洗設施,有潔淨的水源、急救箱以及清晰的事故處理規程,其中包括:應急聯係電話、常(chang)見(jian)事(shi)故(gu)的(de)基(ji)本(ben)處(chu)理(li)步(bu)驟(zhou),所(suo)有(you)設(she)施(shi)和(he)標(biao)識(shi)長(chang)期(qi)保(bao)持(chi)且(qie)清(qing)晰(xi)可(ke)見(jian)。現(xian)場(chang)檢(jian)查(zha),並(bing)與(yu)相(xiang)關(guan)人(ren)員(yuan)麵(mian)談(tan),確(que)認(ren)處(chu)理(li)程(cheng)序(xu)能(neng)夠(gou)得(de)到(dao)實(shi)施(shi)。全(quan)部(bu)適(shi)用(yong)。 |
2級 |
|||
|
4.4.2.3.6 |
應防止廢棄化學品空容器的存放和處置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同時能防止環境汙染。 |
現場檢查。全部適用。 |
2級 |
|||
|
4.4.3 漁藥 |
||||||
|
4.4.3.1.1 |
漁藥應來自於具備生產許可證或進口登記許可證的生產單位或供應商,並做好采購記錄。 |
提供相關證明。現場檢查,了解執行情況。 |
1級 |
|||
|
4.4.3.1.2 |
所購漁藥應符合產品消費地的法律法規要求。 |
提供相關證明。現場檢查,了解執行情況。 |
1級 |
|||
|
4.4.3.2存放 |
||||||
|
4.4.3.2.1 |
應符合化學品存放場地的要求。參照化學品存放(見4.4.2.2)的要求。有特殊儲存條件(如:冷藏)的,應符合說明書的要求。 |
參照化學品存放(見4.4.2.2)的要求。如無,不適用。 |
||||
|
4.4.3.2.2 |
每個養殖場應有漁藥清單,包括每種藥的生產商、供應商、使用方式、使用劑量等信息,並應建立漁藥庫存台賬。 |
提供漁藥清單和庫存台賬。 |
1級 |
|||
|
4.4.3.3使用 |
||||||
|
4.4.3.3.1 |
使用漁藥時,應由具有養殖或病害專業等相關資質人員開出處方。 |
提供相關的資質證明和處方。全部適用。 |
1級 |
|||
|
4.4.3.3.2 |
投喂或使用漁藥的員工應經過相關培訓,並具備用藥的相關能力和知識。 |
提供培訓記錄。與員工麵談了解其掌握程度。全部適用。 |
2級 |
|||
|
4.4.3.3.3 |
漁藥的劑量應按處方或應嚴格按藥品說明書執行。 |
提供使用記錄。 全部適用。 |
1級 |
|||
|
4.4.3.3.4 |
使用漁藥時,應符合休藥期規定。同一水域的養殖場應遵循同一休藥期。 |
提供相關證明和處方。現場檢查近期治療用藥記錄和進行養殖產品鑒定。全部適用。 |
1級
|
|||
|
4.4.3.3.5 |
不得使用激素和抗生素作為促生長劑。 |
現場檢查漁藥使用記錄。員工了解此條款。全部適用。 |
1級 |
|||
|
4.4.3.3.6 |
抗生素隻能在特殊情況下在特定的養殖產品中使用。 |
提供所有程序和相關文件。 |
1級 |
|||
|
4.4.3.3.7 |
應做好用藥記錄,內容至少包括:日期、藥名、處方、疾病診斷、使用方法、治療效果和不良反應等。 |
提供病害防治記錄。 |
2級 |
|||
|
4.4.3.3.8 |
超過使用期的漁藥和用後的包裝物應正確處理。 |
員工理解處理方法。全部適用。 |
1級 |
|||
|
4.4.3.3.9 |
應保留用於區分用藥與非用藥養殖水產品的標識或記錄。 |
提供識別用藥與非用藥的方法、標識或記錄。全部適用。 |
1級 |
|||
|
4.4.4 疫苗 |
||||||
|
4.4.4.1 |
疫苗應來自於具備生產許可證或進口登記許可證的生產單位或供應商,並做好采購記錄。 |
提供相關證明。現場檢查,了解執行情況。 |
1級 |
|||
|
4.4.4.2 |
進行疫苗接種的人員應接受過相關培訓,並有培訓記錄。 |
提供培訓證明和記錄。 |
1級 |
|||
|
4.4.4.3 |
使用的疫苗應符合產品消費地的法律法規要求,並有使用記錄。 |
提供疫苗使用記錄和來源證明。 |
1級 |
|||
|
4.4.4.4 |
疫苗使用時,應采取措施,減少養殖產品的應激反應。 |
現場檢查,詢問員工。 |
2級 |
|||
|
4.4.5 漁用飼料 |
||||||
|
4.4.5.1采購 |
||||||
|
4.4.5.1.1 |
采購的飼料應來源於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企業。 |
提供飼料生產商的相關資料和購買單據。全部適用。 |
1級 |
|||
|
4.4.5.1.2 |
自配飼料的原料采購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
提供飼料原料來源記錄或相關文件。全部適用。 |
1級 |
|||
|
4.4.5.1.3 |
應保存所有飼料的采購記錄或其他相關文件(如:發票),並至少保存3年。記錄包括:飼料類別、數量、飼料營養成分表、生產商等內容。 |
提供以往飼料購買記錄或相關文件。全部適用。 |
1級 |
|||
|
4.4.5.2質量和衛生 |
||||||
|
4.4.5.2.1 |
漁用飼料的有關質量、衛生和安全指標應符合GB 13078的要求。 |
提供飼料的檢測報告或其他證明文件。全部適用。 |
1級 |
|||
|
4.4.5.2.2 |
在飼料中添加漁藥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 |
提供飼料成份證明或相關主管部門的文件。 |
1級 |
|||
|
4.4.5.2.3 |
飼料中所含的轉基因成分應予以標明和登記。 |
提供登記證明。 |
2級 |
|||
|
4.4.5.3儲存 |
||||||
|
4.4.5.3.1 |
設專用的飼料存放場所。儲存場所的溫濕度、通風等條件合理。 |
現場檢查。 |
1級 |
|||
|
4.4.5.3.2 |
定期清掃檢查飼料的儲存場所、容器和運輸車輛。廢棄的發黴或受潮的飼料應安全地處置。 |
現場檢查。 |
1級 |
|||
|
4.4.5.3.3 |
應采取適當的控製措施以防止齧齒類、害蟲以及其他的動物對飼料可能造成的汙染。 |
現場檢查,無齧齒類和其他害蟲的活動跡象。全部適用。 |
1級 |
|||
|
4.4.5.3.4 |
不同種類的特殊飼料、藥物飼料和普通飼料應嚴格區分標示,標示清晰,並且分開堆放。 |
現場檢查。全部適用。 |
1級 |
|||
|
4.4.5.3.5 |
飼料的使用應遵行先進先出的原則。 |
現場檢查。 |
1級 |
|||
|
4.4.5.3.6 |
飼料的批次清楚,易於追溯。 |
現場檢查所存放的漁用飼料是否可追溯。全部適用。 |
1級 |
|||
|
4.4.5.4投喂 |
||||||
|
4.4.5.4.1 |
按照不同養殖對象的生長周期、不同種類所需要的蛋白質和脂肪含量製定投喂方案和投餌量。投喂應做到定位、定時、定量、定質。 |
提供養殖周期投喂計劃。 |
2級 |
|||
|
4.4.5.4.2 |
控製所有投喂的飼料中蛋白質、脂肪和色素等成分的含量,以保證養殖產品的質量。 |
檢查以往的飼料蛋白質、油脂和色素等成分數據或報告。全部適用。 |
2級 |
|||
|
4.4.5.4.3 |
應科學投喂,采取適當的措施避免過度投喂,提高飼料轉化率,避免對環境產生汙染。 |
檢查飼料轉化率以及喂養係統是否有效使用。 |
3級 |
|||
|
4.4.5.4.4 |
投喂藥物性飼料時,應在相關程序上顯示或設置告示牌,提醒員工用藥和停藥日期,並做好記錄。 |
投喂藥物性飼料時,要設有告示牌或並在相關程序中標明。 |
1級 |
|||
|
4.4.5.4.5 |
外購飼料應在保質期內使用。 |
檢查存儲飼料的存放狀態和標簽所標示的有效期。 |
1級 |
|||
|
4.4.5.4.6 |
應建立完整的飼喂記錄,內容應至少包括:飼料品種、飼喂量、時間等信息。 |
現場審核飼喂記錄。 |
1級 |
|||
|
4.4.5.4.7 |
應保存漁用飼料所含的飼料添加劑的清單。 |
提供清單。全部適用。 |
1級 |
|||
|
4.5養殖管理 |
||||||
|
4.5.1 養殖計劃 |
||||||
|
4.5.1.1 |
應根據養殖對象或種類、生長周期、養殖場特點等條件,製定合理的養殖計劃。 |
提供養殖計劃。 |
1級 |
|||
|
4.5.2 苗種放養 |
||||||
|
4.5.2.1 |
應根據品種、養殖條件,製定合理的苗種放養規格、密度和程序,並作記錄。 |
提供苗種放養記錄。 |
1級 |
|||
|
4.5.3 轉移管理 |
||||||
|
4.5.3.1 |
可能導致養殖係統追溯體係發生變化的轉移應做好記錄。 |
檢查養殖產品轉移記錄。 |
1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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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3.2 |
每批養殖產品應可從裝運追溯到苗種。 |
檢查養殖周期內記錄。養殖場演示追溯過程。 |
1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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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4 衛生管理 |
||||||
|
4.5.4.1 |
養殖期內應進行定期水質檢測。 |
現場核查年度檢測報告。 |
1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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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4.2 |
應製定書麵的衛生計劃,詳細列明有關衛生管理內容,並嚴格執行。員工應熟悉衛生計劃內容以及現場衛生操作。 |
麵談時了解員工的熟悉程度。提供衛生管理記錄。全部適用。 |
1級 |
|||
|
4.5.4.3 |
應建立書麵的水質監控程序,對養殖水域進行適當監控,以保證養殖產品的健康、衛生和安全。 |
提供日常水質監控程序和相關記錄。 |
1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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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5病害防治 |
||||||
|
4.5.5.1 |
應製定書麵的病害防治計劃並有效實施,每年進行審核和修訂。內容應體現:疾病預防和治療計劃、主要病害、環境治理措施、防治方案等。 |
提供病害防治計劃。全部適用。 |
1級 |
|||
|
4.5.5.2 |
相關人員應熟悉病害防治計劃,並能按照職能的分工,進行相應的操作。 |
現場評估員工對該條款的了解和執行情況。 |
1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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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病死養殖動物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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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1 |
若發現須申報疫病的疑似病例,應立即按有關規定報告給相關主管部門。 |
提供獸醫記錄和疾病上報記錄。 |
2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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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2 |
應製定降低各成長階段死亡率所采取措施的文件,並有養殖產品死亡率的持續監測記錄。 |
提供養殖產品死亡記錄和降低死亡率措施的相關文件。 |
1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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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3 |
應製定發生嚴重疾病或大規模死亡時的應急預案。 |
提供應急計劃。麵談中員工知道情況。 |
1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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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4 |
應有病死養殖動物處理記錄和分析報告。 |
提供處理死魚的記錄、消毒記錄和分析報告。 |
1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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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藥殘控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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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1 |
應建立養殖品種的藥物殘留監控計劃。 |
提供藥物殘留監控計劃。 |
1級 |
|||
|
4.5.7.2 |
如果在養殖過程使用了有殘留限量的藥物,在收獲前應進行停用後的殘留物抽樣檢測。殘留量不得超過有關標準的限量要求。 |
現場檢查用藥記錄、休藥期。抽樣進行殘留物檢測驗證。 |
1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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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3 |
應製定書麵抽樣程序,包括:樣品的保存、編號以及樣品備份,以便進行養殖產品的抽樣檢驗。 |
提供抽樣程序和抽樣記錄。 |
1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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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4 |
檢驗應由有資質的實驗室進行。 |
提供檢測報告。 |
1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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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8 收獲 |
||||||
|
4.5.8.1 |
收獲前,應有適當的停食措施。停食時間依據品種以及其他情況而確定。 |
提供停食記錄。 |
2級 |
|||
|
4.5.8.2 |
收獲時,應盡可能采用恰當的快速有效的方式以減少養殖產品的應激反應和機械損傷。 |
現場檢查。 |
2級 |
|||
|
4.5.8.3 |
收獲後,應按照追溯的要求,做好漁獲物的標識與隔離。 |
檢查收獲記錄。 |
1級 |
|||
|
4.5.9 冰的衛生 |
||||||
|
4.5.9.1 |
用於漁獲物的冰及製冰用水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 |
現場檢查冰的運輸、接收和容器衛生狀況。 |
1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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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10 包裝和運輸 |
||||||
|
4.5.10.1 |
應保持收獲用具、盛裝用具、淨化和水過濾係統、運輸工具等與養殖產品接觸表麵的清潔和衛生。 |
現場檢查。 |
1級 |
|||
|
4.5.10.2 |
應在收獲後,對漁獲物進行適當的包裝。包裝材料應符合相關衛生要求。 |
現場檢查。 |
1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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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3 |
運輸時,采用適當的防護包裝,確保漁獲物的衛生安全,並做好運輸標識。 |
現場檢查。 |
1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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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11 動物福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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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1.1 |
應配備有相應數量的員工,以確保良好的養殖條件和動物福利。從事生產的員工經過相關培訓。 |
現場檢查員工的生產操作。抽查員工的培訓記錄。檢查 養殖產品的生長情況。全部適用。 |
2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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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1.2 |
所有養殖池以及其他的養殖設施應無可引起養殖產品損傷的尖狀物。 |
現場檢查。全部適用。 |
3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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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1.3 |
養殖生產操作應盡量減輕養殖產品的緊張、傷害以避免造成應激。 |
現場檢查。 |
2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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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 災害預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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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1 |
養殖場應製定書麵的災害預防方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
養殖場製定了書麵的災害預防方案,有定期進行演練的記錄。 |
3級 |
|||
|
4.6 環境保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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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環境、能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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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1 |
應定期進行環境風險評估,並在必要時進行定期環境檢測。 |
檢查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和環境檢測結果。 |
3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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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2 |
應製定計劃優化能耗,減少廢物排放。 |
提供書麵的能耗計劃。全部適用。 |
3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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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3 |
應防止過度取水,以免對周邊環境產生影響。 |
現場檢查。審核相關主管單位發放的許可證。 |
2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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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2廢物、汙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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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1 |
應有書麵的廢物管理計劃,以免空氣、土壤和水域受有害汙染物汙染。 |
提供書麵的廢物管理計劃。 |
3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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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2 |
所有垃圾、廢物或廢水等應按法律規定的方式收集並處理。 |
應提供收集和處置記錄。現場檢查處理情況。 |
1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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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3 |
有機廢棄物存儲應恰當,以降低環境汙染的風險。 |
現場檢查有機肥料的存儲狀態,觀察與水源的距離,評估其存在的風險。 |
1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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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4 |
養殖場有責任確保廢水排放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
現場核查或與員工麵談了解遵守法規情況。 |
3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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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野生動植物保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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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1 |
養殖場選址應盡量避免幹擾所在區域附近的主要野生動植物。 |
現場檢查。 |
3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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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2 |
製定計劃以減少對周邊重要野生動植物的損害。 |
提供風險評估報告。 |
3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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