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
NY/T473-2001
綠色食品 動物衛生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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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動物源綠色食品的動物衛生準則。
本標準適用於A級綠色食品動物的飼養、屠宰及其產品的加工、貯藏和運輸。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凡是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huoxiudingbanjunbushiyongyubenbufen,raner,guligenjubenbiaozhundachengxieyidegefangyanjiushifoukeshiyongzhexiewenjiandezuixinbanben。fanshibuzhumingriqideyinyongwenjian,qizuixinbanbenshiyongyubenbiaozhun。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9691 食品包裝用聚乙烯樹脂衛生標準
GB12694 肉類加工廠衛生規範
GB13106 食品中鋅限量衛生標準
GB13457 肉類加工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GB15199 食品中銅限量衛生標準
GB15200 食品中鐵限量衛生標準
GB15201 食品中鎘限量衛生標準
GB2762 食品中汞限量衛生標準
GB4810 食品中砷限量衛生標準
GB14935 食品中鉛限量衛生標準
GB2707 豬肉衛生標準
GB2708 牛肉、羊肉、免肉衛生標準
GB2710 鮮(凍)禽肉衛生標準
GB16548 畜禽病害肉屍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
GB16549 畜禽產地檢疫規範
GB/T5033 出口產品包裝用瓦楞紙箱
GB/T6543 瓦楞紙箱
GB/T16569 畜禽產品消毒規範
NY/T388 畜禽場環境質量標準
NY/T391 綠色食品產地環境技術條件
NY/T393 綠色食品農藥使用準則
NY/T 471-2001 綠色食品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
NY/T 472-2001 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綠色食品
3.2 A綠色食品
3.3 動物
指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活的哺乳動物和禽類,在有特別規定時也包括蠶、蜂和水產類等其他動物。
3.4 動物產品
來源於動物可供人食用的肉類、肉製品、胴體分割體、髒器、油脂、奶、奶製品、蛋、蛋製品、血、血製品、頭、蹄、骨、皮、動物水產品等。
3.5 動物疫病
指動物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3.6 病原體
能引起疾病的生物體,包括寄生蟲和致病性微生物。
3.7 動物食品衛生
為確保人或動物對產品消費的安全、健康和衛生在生產、加工、貯存、運輸和銷售這些產品中必須的條件和措施。
3.8 動物防疫
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製和撲滅,以及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3.9 畜群
指同一飼養場的動物;或者雖不在同一個場,但可以在不采取衛生措施的條件下相互流動的動物群體。
3.10 禽群
飼si養yang在zai同tong一yi飼si養yang場chang或huo由you固gu體ti物wu分fen隔ge並bing具ju有you單dan獨du通tong風feng係xi統tong的de部bu分fen的de一yi組zu禽qin類lei。對dui於yu散san養yang的de禽qin類lei,則ze指zhi共gong同tong出chu入ru一yi個ge或huo多duo個ge禽qin舍she的de一yi個ge群qun體ti,即ji同tong一yi建jian築zhu物wu中zhong所suo有you的de禽qin隻zhi。
3.11 官方獸醫
指由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獸醫,行使動物防疫監督或公共衛生監督,並在適當條件下簽發動物衛生證書。
4 動物衛生準則
4.1 動物產地的衛生條件
4.11 產地環境質量必須符合NY/T391的要求。
4.12 豬、禽飼養場所必須符合附錄A和附錄B的衛生要求,牛、羊、免等動物的飼養場所的選址、設施設備和飼養管理條件可參照養豬衛生條件的有關規定執行,疫病監測和控製方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規執行。
4.13 必須按規定實施動物計劃免疫和消毒,並使用法定的疫苗等生物製品及消毒劑。
4.14 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使用必須符合《綠色食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的要求。
4.15 獸藥的使用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的要求。
4.16 畜群、禽群不得有附錄C所列疫病。
4.17 動物離開飼養地前,必須按GB/T16549的要求實施產地檢疫。
4.2 屠宰、加工過程中的動物衛生條件
4.21 屠宰、加工過程中的動物衛生條件
4.22 動物屠宰廠的獸醫衛生管理必須按照附錄D和附錄E的要求實施。
4.23 動物產品必須符合GB2707或GB2708或GB2710標準,並不應檢出以下病原體:大腸杆菌0157、李氏杆菌、布氏杆菌、肉毒梭菌、炭疽杆菌、囊蟲、結核分支杆菌、旋毛蟲。
4.24 動物產品農藥、獸藥殘留量必須符合NY/T393和《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的要求。
4.25 動物產品重金屬殘留量應符合GB15199、GB15200、GB15201、GB2762、GB4810、GB14935和GB13106要求實行。
4.26 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必須按照GB16548的要求進行處理。
4.3 貯藏衛生條件
4.31 動物屠宰後的預冷、冷凍、冷藏必須符合附1錄D和附錄E的要求。
4.32 動物產品貯藏場所必須符合附錄D和附錄E的要求。
4.4 運輸衛生條件
4.41 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工具在運輸前後必須實施消毒。
4.42 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必須具有檢疫證明,運輸工具必須具有消毒證明。
4.43 動物鮮肉的運輸必須符合附錄D5和附錄E14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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