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範綠色食品專家評審工作,保證專家評審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根據《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綠色食品標誌許可審查程序》(以下簡稱“審查程序”)和綠色食品標誌許可審查相關規定,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專家評審是指評審專家對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綜合審查合格的材料,從專業角度審查申請人申報產品生產全過程、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和檢查員的審查工作、環境和產品檢測工作等,並形成評審意見的過程。
第三條評審專家應具備較高的專業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相關行業管理、專業技術領域享有較高聲譽,能嚴謹、公正、公平地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
第四條中心審核評價處(以下簡稱“審核評價處”)負責專家評審的組織實施和評審意見處理工作。
第五條審核評價處根據審查工作進度和時間順序,對綜合審查合格的材料按照專業進行彙總編號,在20個工作日內,采用會議評審或線上評審方式按批次組織專家評審。
第六條審核評價處根據評審專家專業分別組建種植、食用菌、畜禽養殖、蜂產品、水產養殖和加工等評審專業組,並根據參加評審產品涉及的行業,隨機選取至少3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評審工作。專家組實行組長負責製,組長由審核評價處指定。
第七條專家評審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專家評審應以《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和綠色食品標準,《綠色食品標誌許可審查程序》《綠色食品標誌許可審查工作規範》和專業生產技術等為依據。
(二)參加評審專家與評審材料申請人無利益關係。
(三)參加評審專家對評審材料中所涉及的有關非公開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第八條專家評審應按照“綠色食品專家評審要點”,重點對以下內容開展評審工作:
(一)對綠色食品標誌申請人生產中使用農藥、肥料、飼料、獸藥、漁藥和食品添加劑等投入品及其他關鍵技術措施的規範性和科學性進行評審。
(二)對環境和產品檢測的科學性、規範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審。
(三) 對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和檢查員的審查意見進行
評審。
(四) 對申請人生產過程和質量管理等進行綜合風險
評估。
第九條會議評審時,每位評審專家需填寫“綠色食品專家評審意見表”,對每個參加評審產品提出“通過”、“不通過”或“暫緩通過”的評審意見,“不通過”和“暫緩通過”的產品還應填寫具體問題和處理意見。專家組長對組內所有專家的評審意見和建議進行彙總確認,填寫“綠色食品專家組評審意見彙總表”(附件2),給出專家組最終評審意見。
線(xian)上(shang)評(ping)審(shen)時(shi),審(shen)核(he)評(ping)價(jia)處(chu)將(jiang)材(cai)料(liao)同(tong)時(shi)推(tui)送(song)給(gei)三(san)位(wei)專(zhuan)家(jia),由(you)兩(liang)位(wei)專(zhuan)家(jia)出(chu)具(ju)評(ping)審(shen)意(yi)見(jian),推(tui)送(song)給(gei)專(zhuan)家(jia)組(zu)組(zu)長(chang),係(xi)統(tong)自(zi)動(dong)彙(hui)總(zong)專(zhuan)家(jia)評(ping)審(shen)意(yi)見(jian),由(you)專(zhuan)家(jia)組(zu)長(chang)確(que)認(ren)並(bing)提(ti)出(chu)專(zhuan)家(jia)組(zu)最(zui)終(zhong)評(ping)審(shen)意(yi)見(jian),專(zhuan)家(jia)組(zu)長(chang)將(jiang)評(ping)審(shen)意(yi)見(jian)提(ti)交(jiao)審(shen)核(he)評(ping)價(jia)處(chu),專(zhuan)家(jia)簽(qian)字(zi)使(shi)用(yong)電(dian)子(zi)簽(qian)名(ming)。
第十條根據專家組最終評審意見,審核評價處在5個工作日內對參加評審產品按以下兩種方式分類處理:
(一)評審意見明確為“通過”或“不通過”的(de),報(bao)送(song)中(zhong)心(xin)主(zhu)任(ren)審(shen)批(pi),作(zuo)出(chu)頒(ban)證(zheng)與(yu)否(fou)的(de)決(jue)定(ding),並(bing)將(jiang)評(ping)審(shen)結(jie)論(lun)上(shang)傳(chuan)信(xin)息(xi)係(xi)統(tong)平(ping)台(tai)。對(dui)於(yu)不(bu)予(yu)頒(ban)證(zheng)的(de)產(chan)品(pin)同(tong)時(shi)向(xiang)相(xiang)關(guan)省(sheng)級(ji)工(gong)作(zuo)機(ji)構(gou)和(he)申(shen)請(qing)人(ren)發(fa)送(song)“綠色食品不予頒證決定通知”(附件3)。
(二)評審意見為“暫緩通過”的,審核評價處向相關省級工作機構、檢測機構和申請人發送“綠色食品專家評審意見通知單”(附件4),並在收到答複意見後反饋至評審專家,由專家簽字確認是否符合要求。審核評價處根據專家意見填寫“綠色食品專家評審意見處理單”(附件5)。符合要求的為“通過”,不符合要求的為“不通過”,按本條第一款執行。
第十一條本規範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中心
2015年5月25日發布的《綠色食品專家評審工作程序》和2016年12月28日發布的《綠色食品專家評審工作規範》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本規範由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1.綠色食品專家評審意見表
2.綠色食品專家組評審意見彙總表
3.綠色食品不予頒證決定通知
4.綠色食品專家評審意見通知單
5.綠色食品專家評審意見處理單
6.綠色食品專家評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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