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誌境外產品使用許可程序
第一條 為加強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以下簡稱綠色生資)標誌境外產品使用許可的管理,規範境外許可工作,依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誌管理辦法》,製定本程序。
第二條 境外申請人申請使用綠色生資標誌按照本程序執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申請人參照本程序執行。
第三條 凡(fan)具(ju)有(you)法(fa)人(ren)資(zi)格(ge),並(bing)獲(huo)得(de)所(suo)在(zai)國(guo)相(xiang)關(guan)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的(de)生(sheng)資(zi)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可(ke)作(zuo)為(wei)綠(lv)色(se)生(sheng)資(zi)標(biao)誌(zhi)使(shi)用(yong)的(de)申(shen)請(qing)人(ren)。申(shen)請(qing)人(ren)可(ke)以(yi)委(wei)托(tuo)設(she)在(zai)境(jing)內(nei)的(de)辦(ban)事(shi)處(chu)或(huo)代(dai)理(li)機(ji)構(gou)代(dai)辦(ban)申(shen)請(qing)。
第四條 申請使用綠色生資標誌的產品(以下簡稱用標產品)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申請人所在國法定部門或機構檢驗、登記;
(二)須在我國申請登記,經審查批準正式登記,並獲得我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進口許可;
(三)質量符合所在國相關技術標準,同時,必須達到我國的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符合《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使用準則》;
(四)不造成使用對象產生和積累有害物質,不影響人體健康。有利於保護和促進使用對象的生長,或有利於保護和提高使用對象的品質;
(五)符合環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條件下,對生態環境無不良影響;
(六)非轉基因產品和以非轉基因原料加工的產品。
第五條 申請人向協會提出申請,提交《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誌 境外產品使用許可申請書》(中英文各一份)及相關材料。
第六條 協會收到上述申請材料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工作。初審意見為“需要補充材料”的,申請人應在收到《綠色食品生產資料審核意見通知單》(以下簡稱《審核通知單》)後30個工作日內提交補充材料。協會收到補充材料並再次審核後,達到初審要求的,協會委派2-3名綠色生資管理員對申請用標企業及產品的原料來源、投tou入ru品pin使shi用yong和he質zhi量liang管guan理li體ti係xi等deng進jin行xing現xian場chang檢jian查zha,現xian場chang檢jian查zha所suo需xu相xiang關guan費fei用yong由you境jing外wai申shen請qing人ren承cheng擔dan。現xian場chang檢jian查zha合he格ge,進jin行xing產chan品pin抽chou樣yang。境jing外wai申shen請qing人ren將jiang樣yang品pin、產chan品pin執zhi行xing標biao準zhun寄ji送song綠lv色se生sheng資zi產chan品pin質zhi量liang定ding點dian監jian測ce機ji構gou,檢jian測ce費fei由you申shen請qing人ren承cheng擔dan。現xian場chang檢jian查zha不bu合he格ge,不bu安an排pai產chan品pin抽chou樣yang。初chu審shen不bu符fu合he要yao求qiu的de,做zuo出chu整zheng改gai或huo暫zan停ting審shen核he決jue定ding。
第七條 協會依據現場檢查情況,在30個(ge)工(gong)作(zuo)日(ri)內(nei)完(wan)成(cheng)對(dui)初(chu)審(shen)合(he)格(ge)材(cai)料(liao)的(de)複(fu)審(shen)。在(zai)複(fu)審(shen)過(guo)程(cheng)中(zhong),協(xie)會(hui)可(ke)根(gen)據(ju)有(you)關(guan)生(sheng)產(chan)資(zi)料(liao)行(xing)業(ye)風(feng)險(xian)預(yu)警(jing)情(qing)況(kuang),要(yao)求(qiu)申(shen)請(qing)人(ren)對(dui)申(shen)請(qing)用(yong)標(biao)產(chan)品(pin)進(jin)行(xing)技(ji)術(shu)指(zhi)標(biao)補(bu)測(ce),產(chan)品(pin)檢(jian)測(ce)由(you)綠(lv)色(se)生(sheng)資(zi)產(chan)品(pin)質(zhi)量(liang)定(ding)點(dian)檢(jian)測(ce)機(ji)構(gou)執(zhi)行(xing),檢(jian)測(ce)費(fei)由(you)申(shen)請(qing)人(ren)承(cheng)擔(dan)。
第八條 綠色生資產品質量定點監測機構自收到樣品、產品執行標準、檢測費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出具產品檢驗報告並寄送到協會。
第九條 複審合格的,由協會組織綠色生資專家評審委員會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用標產品的評審。複審不合格的,協會在10個工作日內書麵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協會依據綠色生資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核結論。
第十一條 審核結論合格的,申請人與協會簽訂《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審核結論不合格的,協會在10個工作日內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按照《合同》規定,申請人須向協會分別繳納綠色生資標誌使用許可審核費和管理費。
第十三條 完成上述事項後,由協會頒發《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誌使用證》。
第十四條 協會對獲得綠色生資標誌使用許可的產品(以下簡稱獲證產品)予以公告。公告內容包括:獲證產品名稱、編號、商標和企業名稱。
第十五條 本程序由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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