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管理,確保綠色食品信譽,促進綠色食品事業健康發展,維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綠色食品,是指產自優良生態環境、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生產、實行全程質量控製並獲得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安全、優質食用農產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條綠色食品標誌依法注冊為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綠色食品及綠色食品標誌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全國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的審查、頒證和頒證後跟蹤檢查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的受理、初審和頒證後跟蹤檢查工作。
第六條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產品質量、包裝貯運等標準和規範,由農業部製定並發布。
diqitiaochengdanlvseshipinchanpinhechandihuanjingjiancegongzuodejishujigou,yingdangjubeixiangyingdejiancetiaojianhenengli,bingyifajingguozizhirending,youzhongguolvseshipinfazhanzhongxinanzhaogongping、公正、競爭的原則擇優指定並報農業部備案。
dibatiaoxianjiyishangdifangrenminzhengfunongyexingzhengzhuguanbumenyingdanggulihefuchilvseshipinshengchan,jiangqinarubendinongyehenongcunjingjifazhanguihua,zhichilvseshipinshengchanjidijianshe。
第二章 標誌使用申請與核準
第九條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產品,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定的範圍內,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環境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
(二)農藥、肥料、飼料、獸藥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綠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準則;
(三)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
(四)包裝貯運符合綠色食品包裝貯運標準。
第十條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綠色食品生產的環境條件和生產技術;
(三)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係;
(四)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控製人員;
(五)具有穩定的生產基地;
(六)申請前三年內無質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向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標誌使用申請書;
(二)資質證明材料;
(三)產品生產技術規程和質量控製規範;
(四)預包裝產品包裝標簽或其設計樣張;
(五)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dishiertiaoshengjigongzuojigouyingdangzishoudaoshenqingzhiriqishigegongzuorineiwanchengcailiaoshenzha。fuheyaoqiude,yuyishouli,bingzaichanpinjichanpinyuanliaoshengchanqineizuzhiyouzizhidejianzhayuanwanchengxianchangjianzha;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書麵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現場檢查合格的,省級工作機構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由申請人委托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檢測機構對申請產品和相應的產地環境進行檢測;現場檢查不合格的,省級工作機構應當退回申請並書麵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檢測機構接受申請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安排現場抽樣,並自產品樣品抽樣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環境樣品抽樣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和產地環境監測報告,提交省級工作機構和申請人。
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di十shi四si條tiao省sheng級ji工gong作zuo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自zi收shou到dao產chan品pin檢jian驗yan報bao告gao和he產chan地di環huan境jing監jian測ce報bao告gao之zhi日ri起qi二er十shi個ge工gong作zuo日ri內nei提ti出chu初chu審shen意yi見jian。初chu審shen合he格ge的de,將jiang初chu審shen意yi見jian及ji相xiang關guan材cai料liao報bao送song中zhong國guo綠lv色se食shi品pin發fa展zhan中zhong心xin。初chu審shen不bu合he格ge的de,退tui回hui申shen請qing並bing書shu麵mian告gao知zhi理li由you。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對初審結果負責。
第(di)十(shi)五(wu)條(tiao)中(zhong)國(guo)綠(lv)色(se)食(shi)品(pin)發(fa)展(zhan)中(zhong)心(xin)應(ying)當(dang)自(zi)收(shou)到(dao)省(sheng)級(ji)工(gong)作(zuo)機(ji)構(gou)報(bao)送(song)的(de)申(shen)請(qing)材(cai)料(liao)之(zhi)日(ri)起(qi)三(san)十(shi)個(ge)工(gong)作(zuo)日(ri)內(nei)完(wan)成(cheng)書(shu)麵(mian)審(shen)查(zha),並(bing)在(zai)二(er)十(shi)個(ge)工(gong)作(zuo)日(ri)內(nei)組(zu)織(zhi)專(zhuan)家(jia)評(ping)審(shen)。必(bi)要(yao)時(shi),應(ying)當(dang)進(jin)行(xing)現(xian)場(chang)核(he)查(zha)。
dishiliutiaozhongguolvseshipinfazhanzhongxinyingdanggenjuzhuanjiapingshendeyijian,zaiwugegongzuorineizuochushifoubanzhengdejueding。tongyibanzhengde,yushenqingrenqiandinglvseshipinbiaozhishiyonghetong,banfalvseshipinbiaozhishiyongzhengshu,binggonggao;不同意頒證的,書麵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第十七條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是申請人合法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憑證,應當載明準許使用的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獲證單位及其信息編碼、核準產量、產品編號、標誌使用有效期、頒證機構等內容。
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有效期三年。
zhengshuyouxiaoqiman,xuyaojixushiyonglvseshipinbiaozhide,biaozhishiyongrenyingdangzaiyouxiaoqimansangeyueqianxiangshengjigongzuojigoushumiantichuxuzhanshenqing。shengjigongzuojigouyingdangzaisishigegongzuorineizuzhiwanchengxiangguanjianzha、jiancejicailiaoshenhe。chushenhegede,youzhongguolvseshipinfazhanzhongxinzaishigegongzuorineizuochushifouzhunyuxuzhandejueding。zhunyuxuzhande,yubiaozhishiyongrenxuqianlvseshipinbiaozhishiyonghetong,banfaxindelvseshipinbiaozhishiyongzhengshubinggonggao;不予續展的,書麵通知標誌使用人並告知理由。
標誌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申請續展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第三章 標誌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標誌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獲證產品及其包裝、標簽、說明書上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二)在獲證產品的廣告宣傳、展覽展銷等市場營銷活動中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三)在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農業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農產品市場營銷等方麵優先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標誌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綠色食品標準,保持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和產品質量穩定可靠;
(二)遵守標誌使用合同及相關規定,規範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三)積極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其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的跟蹤檢查。
第二十一條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禁止將綠色食品標誌用於非許可產品及其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二條在證書有效期內,標誌使用人的單位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商標等發生變化的,應當經省級工作機構審核後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產地環境、生(sheng)產(chan)技(ji)術(shu)等(deng)條(tiao)件(jian)發(fa)生(sheng)變(bian)化(hua),導(dao)致(zhi)產(chan)品(pin)不(bu)再(zai)符(fu)合(he)綠(lv)色(se)食(shi)品(pin)標(biao)準(zhun)要(yao)求(qiu)的(de),標(biao)誌(zhi)使(shi)用(yong)人(ren)應(ying)當(dang)立(li)即(ji)停(ting)止(zhi)標(biao)誌(zhi)使(shi)用(yong),並(bing)通(tong)過(guo)省(sheng)級(ji)工(gong)作(zuo)機(ji)構(gou)向(xiang)中(zhong)國(guo)綠(lv)色(se)食(shi)品(pin)發(fa)展(zhan)中(zhong)心(xin)報(bao)告(gao)。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標誌使用人應當健全和實施產品質量控製體係,對其生產的綠色食品質量和信譽負責。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色食品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誌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di二er十shi五wu條tiao中zhong國guo綠lv色se食shi品pin發fa展zhan中zhong心xin和he省sheng級ji工gong作zuo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建jian立li綠lv色se食shi品pin風feng險xian防fang範fan及ji應ying急ji處chu置zhi製zhi度du,組zu織zhi對dui綠lv色se食shi品pin及ji標biao誌zhi使shi用yong情qing況kuang進jin行xing跟gen蹤zong檢jian查zha。
省sheng級ji工gong作zuo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組zu織zhi對dui轄xia區qu內nei綠lv色se食shi品pin標biao誌zhi使shi用yong人ren使shi用yong綠lv色se食shi品pin標biao誌zhi的de情qing況kuang實shi施shi年nian度du檢jian查zha。檢jian查zha合he格ge的de,在zai標biao誌zhi使shi用yong證zheng書shu上shang加jia蓋gai年nian度du檢jian查zha合he格ge章zhang。
第二十六條標誌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取消其標誌使用權,收回標誌使用證書,並予公告:
(一)生產環境不符合綠色食品環境質量標準的;
(二)產品質量不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的;
(三)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標誌使用合同約定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標誌和證書的;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標誌使用權的。
標誌使用人依照前款規定被取消標誌使用權的,三年內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請;情節嚴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綠色食品標誌和標誌使用證書。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綠色食品和標誌使用情況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從事綠色食品檢測、審核、監管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承(cheng)擔(dan)綠(lv)色(se)食(shi)品(pin)產(chan)品(pin)和(he)產(chan)地(di)環(huan)境(jing)檢(jian)測(ce)工(gong)作(zuo)的(de)技(ji)術(shu)機(ji)構(gou)偽(wei)造(zao)檢(jian)測(ce)結(jie)果(guo)的(de),除(chu)依(yi)法(fa)予(yu)以(yi)處(chu)罰(fa)外(wai),由(you)中(zhong)國(guo)綠(lv)色(se)食(shi)品(pin)發(fa)展(zhan)中(zhong)心(xin)取(qu)消(xiao)指(zhi)定(ding),永(yong)久(jiu)不(bu)得(de)再(zai)承(cheng)擔(dan)綠(lv)色(se)食(shi)品(pin)產(chan)品(pin)和(he)產(chan)地(di)環(huan)境(jing)檢(jian)測(ce)工(gong)作(zuo)。
第三十條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綠色食品標誌有關收費辦法及標準,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1993年1月11日印發的《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1993農(綠)字第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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