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目的
為(wei)規(gui)範(fan)綠(lv)色(se)食(shi)品(pin)產(chan)地(di)環(huan)境(jing)質(zhi)量(liang)現(xian)狀(zhuang)調(tiao)查(zha)工(gong)作(zuo),準(zhun)確(que)掌(zhang)握(wo)綠(lv)色(se)食(shi)品(pin)產(chan)地(di)及(ji)其(qi)所(suo)在(zai)區(qu)域(yu)的(de)環(huan)境(jing)質(zhi)量(liang)現(xian)狀(zhuang),優(you)化(hua)綠(lv)色(se)食(shi)品(pin)產(chan)地(di)環(huan)境(jing)監(jian)測(ce)工(gong)作(zuo),製(zhi)定(ding)本(ben)規(gui)範(fan)。
1.2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基本要求
綠色食品產地應遠離工礦區、城市汙染源以及交通幹線,生態環境良好。綠色食品生產和加工應符合《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技術條件》( NY/T391-2000)及國家和地方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求,有利於產地的環境保護和 可 持續發展。
1.3調查人員
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工作由 省綠辦組織 實施,調查人員要求是綠色食品執行檢查員或高級檢查員,調查人員一般為 2名或2名以上。
1.4調查原則
( 1)堅持科學、求真、務實的精神,調查與收集的數據和資料真實、可靠、有效。
( 2)突出環境狀況,兼顧社會影響。重點調查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變化趨勢及區域汙染控製措施,兼顧社會經濟及工農業生產對產地環境質量的影響。
1.5適用範圍
申請綠色食品認證的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
1. 6組織管理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對全國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工作統一監督管理。
2.調查方法與技術路線
2.1調查方法
采用座談會、實地考察、收集資料、發放問卷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方法。
2.2技術路線
( 1)通過實地考察,核實申請認證材料中申請人及其產品產地的基本情況。
( 2)通過召開座談會(要求有企業管理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和產地負責人參加)、收集資料和發放問卷等調查方法,了解產品產地所在區域的自然環境概況、土壤類型及其環境背景值、地方病情況、農藥和肥料施用情況(特別是產地是否施用過垃圾多元肥、稀土肥料、有機汞和有機 砷 製劑、汙泥等,是否大量引進外源有機肥)、產地客土情況、水源的水質和水量、灌溉條件等。
( 3)申請人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如當地 植保站、土肥站或供銷社等部門出具的農藥、肥料的銷售和使用情況的證明材料。環境監測部門出具(或從公開出版的文獻查閱)的區域土壤環境背景值。衛生防疫部門出具(或從公開出版的文獻查閱)的地方病證明材料。
( 4)在當地環保部門的配合下,對區域汙染源分布情況和汙染物排放的情況進行實地考察。
( 5)如產地已進行過環境監測,申請人可提供縣級以上(包括縣級)農業、環保、衛生、水文等部門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監測數據。
3.調查內容
( 1)申請人及其申請認證產品的產地基本情況。
( 2)氣象條件(主要是風頻玫瑰圖)、水文狀況、土壤類型、產地客土情況等。
( 3)所在區域的土壤環境背景值、地方病情況。
( 4)產地周圍5km內、主導風向20km以內工礦企業(包括鄉鎮村辦企業)汙染源分布情況(包括企業名稱、產品、生產規模、方位、距離),並在1:50000比例尺的地圖上標明。
( 5)產地周圍3km範圍內生活垃圾填埋場、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填埋場、電廠灰場等情況。
( 6)農藥、肥料使用情況,特別是產地是否施用過垃圾多元肥、稀土肥料、有機汞和有機 砷 製劑、汙泥等,是否大量引進外源有機肥。
( 7)產地灌溉條件,農田灌溉水、畜禽養殖水、漁業養殖水及加工用水水源情況。
( 8)是否有縣級以上農業、環保、衛生、水文等部門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監測數據。
4.優化環境監測工作的條件
4.1 根據調查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免做水質監測
4.1.1農田灌溉水、畜禽養殖水、漁業養殖水及加工用水
申請人具有近 1年內由縣級以上農業、環保、衛生、水(shui)利(li)等(deng)部(bu)門(men)出(chu)具(ju)的(de)具(ju)有(you)法(fa)定(ding)效(xiao)力(li)的(de)監(jian)測(ce)數(shu)據(ju),同(tong)時(shi),水(shui)源(yuan)未(wei)受(shou)汙(wu)染(ran),符(fu)合(he)綠(lv)色(se)食(shi)品(pin)水(shui)質(zhi)監(jian)測(ce)項(xiang)目(mu)和(he)環(huan)境(jing)質(zhi)量(liang)標(biao)準(zhun)要(yao)求(qiu)。個(ge)別(bie)項(xiang)目(mu)不(bu)能(neng)滿(man)足(zu)綠(lv)色(se)食(shi)品(pin)水(shui)質(zhi)監(jian)測(ce)項(xiang)目(mu)要(yao)求(qiu)的(de),可(ke)僅(jin)對(dui)缺(que)項(xiang)進(jin)行(xing)補(bu)充(chong)監(jian)測(ce)。
4.1.2農田灌溉水
無灌溉條件,靠自然降雨的產地。
4.1.3漁業養殖水
遠洋捕撈。
4.2根據調查結果,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免做土壤質量監測。
( 1)不屬於與土壤環境有關的地方病區。
( 2)主導風向和次主導風向的上風向5km範圍內沒有工礦企業廢氣汙染源的區域。
( 3)產地3km範圍內無生活垃圾填埋場、電廠灰場、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填埋場的區域。
( 4)已進行土壤環境背景 值調查 或近3年內已進行土壤質量監測、且背景值或監測結果符合綠色食品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
( 5)自土壤環境背景 值調查 或土壤質量監測以來,未使用有機汞、有機 砷 農藥,未施用汙泥、垃圾多元肥料和稀土肥料, 未大量 引進外源有機肥的產地。
( 6)自土壤環境背景 值調查 或土壤質量監測以來,未進行汙水灌溉,未進行客土的產地。
4.3礦泉水、純淨水、太空水、 兀 化水等產地免做土壤質量監測。
4.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免做空氣質量監測
( 1)產地周圍5km內、主導風向20km內無工礦企業廢氣汙染源,3km範圍內無燃煤鍋爐煙氣排放源(鍋爐容量大於1噸/小時)的區域。
( 2)漁業養殖區:產地周圍1km範圍內無工礦企業和城鎮。
( 3)規模化畜禽圈養區:產地周圍1km範圍內無工礦企業和城鎮。
( 4)礦泉水、純淨水、太空水、 兀 化水等水源地。
4.5 續報企業 產地環境質量監測
4.5.1經省綠色食品辦公室(中心)調查確認,產地及其周邊2km範圍內沒有新增工礦企業汙染源,且產地範圍沒有變化、產地麵積未擴大,農業生產資料的使用符合綠色食品相關準則的要求,水源未受汙染,免做產地環境質量監測。
4.5.2不符合4.5.1條件要求,按4.1、4.2、4.3、4.4要求進行產地環境監測工作的優化。
5. 調查結論及調查報告編寫
5.1檢查員應詳細填寫《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表》(見附件)。表中應明確提出免做監測項目、免檢理由及補測項目。
5.2調查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檢查員應當向 省綠辦 (中心)提交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中應明確調查時間和檢查員級別,並簽名。
5.3調查報告中應明確提出是否免做有關環境質量監測的結論、理由及監測優化方案。
5.4 應當附報《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調查表》 中所有調查數據、資料的原始證明材料。
5.5調查報告編寫提綱
(1) 任務的來源
(2) 調查對象
(3) 調查單位和調查人員
(4) 調查時間
(5) 調查方法
(6) 申報產品產地基本情況
所在位置、地形、地貌;氣象(主導風向);水文狀況(主要水域、曆年灌溉情況);土壤類型及曆年土壤改良情況(客土);植被及生物資源;自然災害情況(包括病蟲草害);地方病;農業生產狀況及曆年農藥、肥料施用情況
(7) 環境質量現狀調查
水質(水源、監測時間、數據,免測理由及補測項目)
土壤環境(土壤背景值或監測時間、數據,免測理由及補測項目)
大氣環境(最近汙染源名稱、距離,對產地影響,免測理由及補測項目)
( 8)結論(優化監測結論;保護環境的建議和措施)
6. 附 則
6.1 本辦法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6.2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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