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公害農產品檢查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無公害農產品檢查員(以下簡稱“檢查員”)管理,確保無公害農產品認定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質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檢查員是指經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部中心”)注冊,在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對產地環境、生產過程、產品質量及標誌使用等進行文件審查、現場檢查和監督檢查的人員。
第三條 部中心負責檢查員培訓、注冊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檢查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掌握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農產品生產、加工相關技術,認證和監督檢查程序及方法;
(二)具有農業相關技術專業大專(含)以上學曆,並專職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及相關技術和管理工作1年(含)以上;
(三)具有清晰的口頭與書麵表達能力,較強的溝通和組織能力,獨立、客觀、正確的判斷能力,從事野外工作的能力;
(四)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實事求是,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第五條 符fu合he第di四si條tiao規gui定ding條tiao件jian的de個ge人ren,應ying參can加jia檢jian查zha員yuan培pei訓xun,完wan成cheng部bu中zhong心xin規gui定ding的de培pei訓xun課ke程cheng並bing考kao試shi合he格ge後hou,由you所suo在zai地di的de無wu公gong害hai農nong產chan品pin省sheng級ji工gong作zuo機ji構gou審shen查zha並bing推tui薦jian至zhi部bu中zhong心xin。
部中心及其分中心人員,由所在單位審查並推薦。
第六條 各工作機構推薦的申請人經部中心核準,符合注冊條件的,頒發《無公害農產品檢查員證書》。
第七條 檢查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產品認證的文件審查和現場檢查工作;
(二)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生產過程、產品質量及標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承擔無公害農產品相關業務培訓的授課任務。
第八條 檢查員應遵守以下行為準則:
(一)遵紀守法、敬業誠信、客觀公正;
(二)嚴格按照注冊專業範圍開展審查和檢查工作;
(三)不向委托方或受檢方隱瞞任何可能影響公正判斷的利益和人際關係;
(四)除非委托方或受檢方書麵授權或有法律要求,不向他人披露任何有關審查、檢查的信息;
(五)不接受受檢方及其有利益關係的團體或個人任何形式的好處;
(六)維護無公害農產品及其工作機構的聲譽,如有違背本準則行為時,應配合有關機構的調查和質詢;
(七)接受部中心、分中心和省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的監督。
第九條 部中心對檢查員進行監督管理。對不履行職責或違反行為準則的,部中心將依據《無公害農產品檢查員注冊準則》相關規定對其注冊資格進行處置。
第十條 本辦法由部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原《無公害農產品檢查員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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