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認監委:認監委2011年第35號公告 關於發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製點(HACCP)體係認證相關文件的公告
為進一步完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製點(HACCP)體係認證(以下簡稱HACCP體係認證)製度,規範HACCP體係認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規定,國家認監委製定了《危害分析與關鍵控製點(HACCP)體係認證實施規則》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製點(HACCP)體係認證依據與認證範圍(第一批)》,現予以發布。
本公告相關文件自2012年5月1日起實施。
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為進一步完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製點(HACCP)體係認證(以下簡稱HACCP體係認證)製度,規範HACCP體係認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規定,國家認監委製定了《危害分析與關鍵控製點(HACCP)體係認證實施規則》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製點(HACCP)體係認證依據與認證範圍(第一批)》,現予以發布。
本公告相關文件自2012年5月1日起實施。
5、認證程序
5.1 認證申請
5.1.1 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機構注冊登記的法人資格(或其組成部分);
(2) 取得相關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文件(適用時);
(3) 生產經營的產品符合適用的我國和進口國(地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4) 按照本規則規定的認證依據,建立和實施了文件化的HACCP體係,且體係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
(5) 一年內未發生違反我國和進口國(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食品安全衛生事故;
五年內未因違反本規則6.2.2(4)、(5)條款而被認證機構撤銷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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