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46號
為進一步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固(gu)體(ti)飲(yin)料(liao)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應(ying)當(dang)嚴(yan)格(ge)按(an)照(zhao)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相(xiang)關(guan)法(fa)律(lv)法(fa)規(gui)和(he)標(biao)準(zhun)規(gui)範(fan)要(yao)求(qiu)組(zu)織(zhi)生(sheng)產(chan),具(ju)備(bei)與(yu)所(suo)生(sheng)產(chan)產(chan)品(pin)相(xiang)適(shi)應(ying)的(de)生(sheng)產(chan)條(tiao)件(jian)和(he)檢(jian)驗(yan)控(kong)製(zhi)能(neng)力(li),嚴(yan)格(ge)過(guo)程(cheng)控(kong)製(zhi),保(bao)證(zhe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
二、固體飲料產品名稱不得與已經批準發布的特殊食品名稱相同;應當在產品標簽上醒目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固體飲料”,字號不得小於同一展示版麵其他文字(包括商標、圖案等所含文字)。
三、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蛋白固體飲料、植物固體飲料、特殊用途固體飲料、風味固體飲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種的固體飲料最小銷售單元,還應在同一展示版麵標示“本產品不能代替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為警示信息,所占麵積不應小於其所在麵的20%。警示信息文字應當使用黑體字印刷,並與警示信息區域背景有明顯色差。
四、固體飲料標簽、說明書及宣傳資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圖案進行明示、暗示或者強調產品適用於未成年人、老人、孕產婦、病人、存在營養風險或營養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產工藝、原料名稱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滿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五、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發揮行業引導和自律作用,規範企業生產、銷售和宣傳行為;鼓勵學校加強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教育,倡導家長等消費者科學認知、理性消費。任何組織或個人若發現涉及違反本公告等規定的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或侵犯消費者利益的,請撥打“12315”投訴舉報。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實施。此前生產的產品,可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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