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範圍
本文件規定了在中國境內提供第三方有機(食品)認證服務的機構應滿足的基本要求,為有機(食品)認證機構的認可和監督管理提供依據。
本文件適用於國家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可委”)對認證機構的認可和監督管理。
2. 引用文件
ISO/IEC 導則65:1996 產品認證機構認可基本要求
ISO/IEC 導則2: 1996 標準化及相關活動的基本術語與定義
ISO/IEC 14050: 1998 環境管理-術語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十號令:《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
3. 定義
ISO/IEC導則65、ISO/IEC導則2:1996、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十號令:《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機食品技術規範中的有關術語與定義適用於本文件,同時本文件還包括以下定義。
3.1有機食品
指來自於有機農業生產體係,根據有機農業生產的規範生產加工、並經獨立、被認可的認證機構認證的農產品及其加工產品等。
3.2有機食品認證機構
根據已頒布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機食品技術規範所要求的其它規範性和補充性文件,對有機(食品)進行評價和認證的第三方機構。
3.3認證
具(ju)有(you)相(xiang)應(ying)資(zi)質(zhi)的(de)獨(du)立(li)第(di)三(san)方(fang)機(ji)構(gou)給(gei)予(yu)書(shu)麵(mian)保(bao)證(zheng)來(lai)證(zheng)明(ming)某(mou)一(yi)明(ming)確(que)定(ding)義(yi)的(de)生(sheng)產(chan)或(huo)加(jia)工(gong)體(ti)係(xi)經(jing)過(guo)係(xi)統(tong)的(de)評(ping)估(gu)且(qie)符(fu)合(he)特(te)定(ding)要(yao)求(qiu)的(de)程(cheng)序(xu)。認(ren)證(zheng)以(yi)一(yi)係(xi)列(lie)的(de)檢(jian)查(zha)為(wei)基(ji)礎(chu),包(bao)括(kuo)實(shi)地(di)檢(jian)查(zha)、質量保證體係的審計和終產品的檢測。
3.4認可
由國家授權的權威機構依據相關準則對機構從事有機(食品)認證能力給予承認的一種程序。
3.5認證製度
具備一定程序規則和管理要求的製度,認證機構依據該製度來實施認證活動以決定認證文件的發布和隨後的認證資格的管理保持。
3.6認證檢查
認證檢查是由認證機構指派的檢查員根據認證程序和認證標準對申請者的生產、加工和管理體係進行審查,收集有關信息、資料及證據,並將審查結果以檢查報告的形式客觀的反映給認證機構的行為。檢查報告是認證機構決定是否頒發有機(食品)證書的主要依據之一。
3.7標識
出現在產品的標簽上、附在產品上或顯示在產品附近的書麵、印刷或圖解形式的表示。
3.8認證標誌
認證機構的簽字、符號或標識,用來證明該產品根據特定程序和標準獲得認證。
3.9操作者
指生產、加工或以銷售有機(食品)和認證、檢查有機(食品)為目的的自然人或法人。
4. 對認證機構的要求
4.1通用準則
獲得認可的認證機構應符合以下具體準則:
4.1.1能力
認證機構應具有充分的資源與技術能力以及完善的財務管理製度並且通過管理者及人員的培訓和經曆證明其技術能力。標準、檢查與認證應覆蓋產品和操作方的所有相關方麵。
4.1.2 獨立性
認證機構的組織結構與程序應能夠確保其運行不受到任何第三方利益的影響。
4.1.3 職責
認證機構應明確組織結構及各層管理者和委員會的職責。認證機構應對其管理體係內的所有活動以及分包工作承擔全部責任。
4.1.4 公正性與客觀性
認ren證zheng機ji構gou應ying保bao持chi公gong正zheng。檢jian查zha與yu認ren證zheng活huo動dong應ying按an照zhao文wen件jian化hua程cheng序xu的de要yao求qiu,在zai對dui相xiang關guan因yin素su做zuo出chu客ke觀guan評ping價jia的de基ji礎chu上shang進jin行xing。認ren證zheng機ji構gou應ying有you處chu理li申shen訴su的de程cheng序xu。
4.1.5信任度
認證機構應對其頒發的證書及其標誌的使用做出明確規定並進行管理。
4.1.6質量改進與內部審核
認證機構應對持續改進其認證、檢(jian)查(zha)和(he)服(fu)務(wu)的(de)質(zhi)量(liang)做(zuo)出(chu)適(shi)當(dang)安(an)排(pai),並(bing)製(zhi)訂(ding)合(he)理(li)的(de)程(cheng)序(xu)對(dui)其(qi)自(zi)身(shen)的(de)發(fa)展(zhan)與(yu)運(yun)行(xing)予(yu)以(yi)評(ping)價(jia)。認(ren)證(zheng)機(ji)構(gou)應(ying)具(ju)備(bei)處(chu)理(li)與(yu)認(ren)證(zheng)過(guo)程(cheng)相(xiang)關(guan)的(de)投(tou)訴(su)及(ji)采(cai)取(qu)糾(jiu)正(zheng)措(cuo)施(shi)的(de)程(cheng)序(xu)。
4.1.7信息獲取
應公開或在適當時提供生產標準、組織機構、財務資源、獲得認證的規定和程序、人員的培訓安排、過程記錄以及相關的信息。應公布獲證操作者的清單。
4.1.8保密性
認證機構應做出安排以確保在組織的各個層次,包括各委員會與分包機構,對認證過程中獲取的關於某一操作方的信息保密。
4.1.9充分參與
認證機構應有充分的程序以確保各相關方的參與。
4.1.10非歧視性
認證機構運行所依據的方針和程序以及機構管理應是非歧視性的,且不應受到國家背景、種族、宗教信仰、性別、年齡、婚姻狀況等因素的影響。
4.2具體準則
1、以下的具體準則是根據通用準則製訂的,因此應將其視為對通用準則的自然延伸。
2、對dui於yu每mei一yi個ge相xiang關guan的de準zhun則ze,對dui認ren證zheng機ji構gou的de評ping審shen應ying不bu僅jin包bao括kuo對dui理li論lun內nei容rong的de評ping審shen,還hai應ying包bao括kuo對dui方fang針zhen和he程cheng序xu具ju體ti實shi施shi情qing況kuang的de評ping審shen。這zhe些xie評ping審shen應ying能neng夠gou證zheng明ming高gao度du的de技ji術shu能neng力li、一致性與有效性。確保有機生產的一致性、獲證資格的保持且符合通用準則的要求。
4.3一般要求
4.3.1方針和程序的實施
認證機構應能夠證明其方針和程序的具體實施的能力、一致性與有效性。
4.3.2法規符合性
認證機構應符合相關的國家與地方法律法規的要求。
4.3.3注冊
認證機構應有文件證明其是一個法律實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認證機構應有文件說明其在認證標誌的所有權及對標誌的控製。
4.3.4結構
1、認證製度應有保證公正性的文件化的結構,包括確保認證機構運行公正性的條款;保證在製定認證製度和製度運作的方針和原則時有相關方的參與。
2、如果上述活動授權給委員會實施這些活動,該委員會應有明確的職責與程序規定。
3、認證機構應明確界定檢查、認證與申訴的職能。
4.3.5利益衝突的規定
1、利益聲明
認證機構應保留所有參與認證、檢查與申訴處理人員的利益聲明的記錄。
2、簽署協議
認證機構的人員如與操作方有任何家庭或是業務(貿易或谘詢)的de關guan係xi,應ying簽qian署shu協xie議yi聲sheng明ming不bu介jie入ru任ren何he與yu該gai操cao作zuo方fang有you關guan的de決jue定ding或huo檢jian查zha活huo動dong。如ru果guo檢jian查zha員yuan曾zeng經jing為wei該gai操cao作zuo者zhe做zuo過guo谘zi詢xun工gong作zuo,這zhe一yi期qi間jian應ying延yan長chang至zhi進jin行xing檢jian查zha之zhi前qian的de兩liang年nian。
3、回避
任何存在潛在利益衝突的人員都不應參加相關認證的所有活動。
4、收費
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且認證決定與費用的收取無關。
4.3.6保密性
認證機構應做出充分的安排以確保機構的各級人員對認證過程中獲取的信息保密,包括製訂保密方針並要求所有人員簽署保密聲明。
4.3.7認證機構實施的其他活動
1、總則
認證機構不能提供有可能會影響其認證過程與決定的保密性、客觀性或公正性的產品或服務。認證機構應確保其相關方的活動不會影響其認證活動的保密性、客觀性與公正性。
2、市場活動
認證機構應有關於處理貿易、宣傳活動和其他相關市場活動的方針。
這一方針應至少包括:
a. 平等對待所有獲證操作方;
b. 認證機構不直接參與獲證操作方的實際銷售、價格製訂活動以及其他直接的商業活動;
c. 認證機構不應因相關利益而降低認證要求。
4.3.8平等介入與非歧視性
1、認證機構應確保其服務向所有申請方開放。
2、應就擬認證的範圍確定認證要求、實施檢查並做出決定。申請的受理不應受申請方的規模、或其已獲證書的數量限製。
3、收費規定不應因操作方屬於某一特定群體或具有某種成員資格而有任何優惠或歧視。
4、申請應對任何操作方公開,不應考慮任何經濟因素。
5、成員組織
如果認證機構是某一組織的成員應明確該組織的要求不影響其認證活動。
4.3.9公開信息
認證機構應主動公開其認證範圍與標準內容。認證機構應有關於公開信息的文件化的規定,這一規定至少應包括:
1、明確那些信息應予以公開。
2、應公開認證標準及簡要描述認證製度。
3、認證機構應具有現行有效的獲證方清單,包括獲證方名稱、地址(位置)、郵編及聯係電話,還要有分許可生產的清單。
4、應以年度報告的形式編寫其認證活動的公開報告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上報給認可委。
5、在有要求時,認證機構應提供由其認證的關於任何加工產品以及獲準許可的操作方獲得認證的生產類型的信息。
4.4管理
4.4.1總則
認證機構應:
1、具有財政穩定性以及認證機構運作所需的財政資源;
2、聘用足夠的人員,包括檢查員,這些人員應有根據工作類型、工作範圍以及工作量實施認證活動所需的教育背景、培訓、技術知識與經驗;
3、有資源確保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對問詢、投訴等做出回應;
4、有對管理的文件化描述,包括管理人員與職責;
4.4.2人員
1、認證機構應有文件化的人員聘用要求,包括在有機農業或有機加工方麵應具備的教育背景、培訓、技術知識、以及經驗。
2、認證機構應保留所有人員的資格、培訓和經曆的記錄。
3、人員應有明確且現行有效的文件化指導書。
4.4.3分包
1、當認證機構將與認證有關的工作分包給外部機構或人員時,應與其簽署包括保密要求和避免利益衝突的協議。
2、認證機構應確保分包機構的人員具有能力且滿足本準則中的所有相關要求。
3、認證機構應對其分包的工作負責。
4.4.4文件化與文件控製
1、認證機構應保持控製所有與認證機構有關的文件體係,並應確保:
a. 能夠在相關的地方找到相關文件的最新版本;
b. 所有文件的更改都經過正確的授權;
c. 以直接、及時的方式實施所有的更改;
d. 過期的文件已在組織和分支機構中停止使用;
e. 所有相關的人員都得到了關於更改的通知;
f. 在對文件進行了重大更改時應重新發布;
g. 應有明確文件狀的所有相關文件清單。
4.4.5記錄
1、所有記錄應安全的保存適當的時間,且對操作方保密。記錄應至少保存5年的時間。
2、檢查報告、認證決定、證書和其他相關記錄應由獲授權的人員簽署。
3、記錄保持體係應是透明的,且方便信息檢索。
4.4.6質量管理和內部審核
認證機構應按計劃、係統的定期進行覆蓋所有程序的內部審核,以確認認證體係的實施與有效性。
認證機構應確保:
1、 審核的結果應及時通知受審核區域的負責人;
2、遇有問題時,應及時、適當的采取糾正措施;
3、審核的記錄已形成文件
認證機構的管理者應定期對其體係進行評價,並保持這些評價的記錄。
4.5標準
4.5.1概要
認證機構應公布實施認證的生產體係與產品類別的所有標準。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機(食品)技術規範的要求。一般要求在有機(食品)jishuguifanxiudinggongbuhoudeyinianneijiangxiudingdeneirongtixianzaibiaozhunzhong。erqie,renzhengjigoukeyiweicaozuofangshedinghelideshishiqixian,biaozhundegongbuyingyucaozuofangdeyuyan、能力以及知識情況相適應。
4.5.2標準審查
1、應對標準進行定期的審查。
2、負責標準審查的機構應:
a. 明確界定實施標準審查的職責;
b. 有充分的資格和經曆以確保有能力實施標準審查,或使用外部專家做為滿足能力要求的一種方式;
c 標準的審查應能夠使相關方參與意見;
d 在標準中應明確標準的實施日期;
e 必要時,應給操作方適當的時間對標準中重大的內容變化予以實施;
f 應對操作方明確標準實施的最後期限。
4.6檢查
4.6.1概要
1、檢查員與認證機構應能夠進入相關的區域並獲得操作方的報告和其他文件。
2、檢查的方針和程序應文件化並包括:
a. 指定檢查員的依據;
b. 操作方對檢查員提出的有效異議的依據;
c. 檢查指導書;
d. 檢查方法與頻次;
e. 審核要求;
f. 抽樣要求;
g. 報告編寫。
4.6.2檢查員的選擇
1、認證機構或分包檢查機構應選擇檢查員。
2、對檢查員的選擇應:
a. 確保有檢查所需的足夠的技術能力;
b. 與受檢查方沒有任何潛在的利益衝突;
c 操作方沒有選擇或推薦檢查員的權利;
d 操作方有權在實施檢查前得知檢查員的選派情況,並對潛在的利益衝突提出異議;
e 應避免對某一操作方連續指派同一檢查員。
4.6.3檢查與報告
1、應為檢查員提供關於操作方的充足的信息,以便檢查員為檢查做適當的準備。這些信息包括:以往檢查中相關的發現、對活動/過程的描述、地圖/計劃、產品規範、使用的輸入材料、以往的不規則性、違法情況、狀況和管理措施。
2、檢查、檢查中使用的問卷(檢查單)以及檢查完成後的報告應內容詳盡、覆蓋相關生產標準的所有方麵、並對檢查中得到的信息予以證實。
3、認證機構應能夠獲取該生產單元或(在管理或所有權上與其有關的)相關單元的非有機生產的信息。在有必要時檢查(包括文件評審)應覆蓋這樣的單元(如生產同一種類的產品等)。
4、檢查報告與檢查應盡可能的按照既定的模式進行以確保檢查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5、應允許檢查員在報告中對出現不完全符合要求或是標準不明確等情況時予以說明或分析。
6、檢查報告應包括足夠的關於已檢查內容的信息,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信息:
a. 檢查的日期與時間;
b. 被檢查的人員;
c. 擬認證的農作物/產品;
d. 被檢查的土地與設備;
e. 審查的文件;
除此之外,檢查報告應包括:
f. 檢查員的觀察;
g. 對與相關標準和認證要求的符合性的評價。
4.6.4方法和頻次
1、檢查方法由以下因素決定:
a. 生產強度;
b. 生產類型;
c. 運行規模;
d. 以往的檢查結果與該操作方符合性的記錄;
e. 認證機構接到的投訴;
f. 該單位或操作方是否僅從事擬認證的生產活動;
g. 汙染和轉移風險;
h. 生產的複雜程度。
2、檢查頻次
認證機構應製定關於檢查頻次的書麵規定,該規定至少應包括:
a. 對許可操作方的檢查至少應一年一次;
b. 對分包的操作方的檢查應一年進行一次;
c. 也應該有根據以上因素增加檢查的條款;
d. 應明確進行抽檢的數量(百分比)。應明確選擇操作方進行抽檢的理由;
e. 應明確規定額外檢查的費用如何支負;
f. 為保持其不可預測性,檢查的時間間隔應是不確定的。
3、檢查方法
檢查一般應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方式:
a. 檢查設備、土地;
b. 檢查記錄與報告;
c. 物料衡算、生產預測等;
d. 評價操作方的生產體係;
e. 與相關人員交談。
4.6.5分析與殘留物試驗
1、在有機認證中,必要時可進行實驗分析。
2、認證機構應有關於殘留物試驗、基因試驗和其他分析的文件化的規定與程序。這些文件至少應包括:
a. 對(dui)需(xu)要(yao)抽(chou)樣(yang)分(fen)析(xi)的(de)情(qing)況(kuang)予(yu)以(yi)說(shuo)明(ming),如(ru)在(zai)懷(huai)疑(yi)使(shi)用(yong)標(biao)準(zhun)禁(jin)用(yong)的(de)物(wu)質(zhi)時(shi)應(ying)進(jin)行(xing)抽(chou)樣(yang)分(fen)析(xi),在(zai)標(biao)準(zhun)對(dui)產(chan)品(pin)或(huo)輸(shu)入(ru)中(zhong)的(de)殘(can)留(liu)物(wu)或(huo)汙(wu)染(ran)有(you)限(xian)製(zhi)時(shi)應(ying)進(jin)行(xing)分(fen)析(xi);
b. 隨機抽樣要求的說明;
c. 對檢查員關於抽樣要求和方法的指導;
d. 後抽樣程序;
e. 對抽樣費用承擔的說明。
分析應由有資質的實驗室承擔。
4.6.6部分轉換和平行生產的檢查製度
1、部分轉換是指在同一生產單元中,傳統方式生產、轉換期生產、有機生產或加工同時進行的情況。
2、平行生產是指在同一生產單元中同時以獲認證的有機方式(質量)與未獲認證的有機方式(質量)種植、培養、處理或加工同樣的產品的生產。注:同一產品的與轉換生產也屬於平行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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