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
1、環境。豬場選建在地勢高燥、排水良好、易於組織防疫的地方,豬場周圍3公裏內無大型化工、石礦、屠宰場或其他畜牧場汙染源,距離交通幹線、城鎮、居民區1公裏以上,周圍有圍牆和防疫溝,並建有綠化隔離帶;飼養區不得飼養其他動物,實施"全進全出"飼養模式,嚴格執行生產區與生活區、行政區相隔離的原則。
2、引種。不得從疫區引進種豬及苗豬;需要引進種豬時應從有種豬經營許可證的種豬場引進,並按GB16567規定進行檢疫,引進的種豬隔離觀察15-30天,經獸醫檢查合格後方可供繁殖使用;隻進行育肥的生產場,引進仔豬時,應首先從達到無公害標準的豬場引進。
3、防疫。製訂科學合理的免疫程序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免疫接種,免疫程序及免疫記錄完整;製訂疫病監測方案,接受有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疫病監測及監督檢查,對口蹄疫、豬水泡病、豬瘟、豬丹毒、布氏杆菌病等進行監測;檢(jian)測(ce)出(chu)有(you)規(gui)定(ding)疾(ji)病(bing)的(de),取(qu)消(xiao)其(qi)無(wu)公(gong)害(hai)豬(zhu)肉(rou)生(sheng)產(chan)基(ji)地(di)資(zi)格(ge),若(ruo)發(fa)現(xian)疫(yi)情(qing)應(ying)立(li)即(ji)向(xiang)當(dang)地(di)動(dong)物(wu)防(fang)疫(yi)監(jian)督(du)機(ji)構(gou)報(bao)告(gao),接(jie)受(shou)獸(shou)醫(yi)防(fang)疫(yi)機(ji)構(gou)指(zhi)導(dao),采(cai)取(qu)果(guo)斷(duan)措(cuo)施(shi)控(kong)製(zhi)、撲滅疫情,病死豬按GB16548-1996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有滅鼠、滅蚊、滅蠅等工作計劃和措施。
4、衛生。場內應製定嚴格完整的消毒製度和消毒程序,配備相應的消毒設施;消毒劑要選擇對人和豬安全、沒有殘留毒性、對設備沒有破壞、不會在豬體內產生有害積累的;建立完整的消毒記錄;豬飲用水應符合NY5027-2001標準,並經常清洗消毒飲水設備;有糞尿處理設施,糞便經堆積發酵後用作農田肥料,豬場汙水經發酵、沉澱後用作液體肥。
5、獸藥使用。按照NY5030-2001有關規定合理使用獸藥。嚴禁使用未經獸藥藥政部門批準的產品;嚴禁使用禁用藥物,如玉米赤酶醇、氯黴素、呋喃唑酮、安眠酮等;嚴格剔除高殘留獸藥。出欄前兩周內用過藥的生豬須轉入專門治療圈,不準隨同出欄,且停藥14天後才可宰殺。做好獸藥進購及使用登記工作。
6、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使用的飼料原料和飼料產品須來源於無疫病地區,無黴爛變質,未受農藥或某些病原體感染;飼料原料、預混料、飼料添加劑、全價飼料必須定點供應,產品成分清楚;嚴禁使用影響生殖的激素、具有激素作用的物質、催眠鎮靜藥、腎上腺素類藥,如克倫特羅等;飼養場加藥飼料和不加藥飼料要有明顯的標誌,並做好飼料更換記錄,出欄前嚴格按休藥期規定換喂不加藥飼料;使用自配料的應建立詳細的飼料生產記錄。
加工運輸
1、屠宰加工。依據動物產地檢疫證明、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及無公害生豬養殖基地飼養周轉卡收購生豬;屠宰加工企業應有機械化屠宰生產線,具有相適應的冷藏設備和汙水處理設施,衛生應符合規定;對無公害養殖基地生產的生豬單獨集中屠宰,按照GB12694、GB/T17237的要求采取懸掛不落地加工,屠宰加工用水必須符合NY5028-2001的規定,加工後胴體經過規定時間預冷處理;有屠宰加工記錄。
2、檢疫檢驗。屠宰加工廠應設有專門的肉品質量檢驗室,進行微生物指標、理化指標和藥物殘留的快速檢驗;屠宰車間內設有規範的檢疫室,法定資質人員按國家生豬屠宰檢疫規程,對每頭生豬進行豬囊蟲、旋毛蟲等項目的檢疫檢驗;建立詳細的檢疫檢驗記錄。
3、貯存運輸。冷卻胴體應吊掛在相對濕度75%-84%、溫度為0-1℃的冷卻間,肉體之間保持一定距離;預冷後的胴體豬肉用吊掛式專用冷藏車輛, 在規定的時間內送至銷售點。運輸過程中要杜絕平放擠壓及與其他產品混雜運輸的現象,不與外界物體接觸。
銷售
無公害豬肉專賣店或超市應持屠宰加工流轉卡和檢疫證明銷售;具有一定麵積的獨立操作間,操作環境及加工用具符合衛生要求,並配備電子滅蠅器;具有冷藏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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