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法違規行為 | 法律法規規定 | 除調查筆錄外的取證要求 | 可適用罰則 |
| 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和標誌 | 《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五條、《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 產地認定證書、認證證書、產品包裝及標誌圖片及實物、標誌使用記錄 | 《認證認可條例》第七十一條、 《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
| 獲證企業及其產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 《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 | 產地環境檢測報告、產品檢測報告 | 《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第三十六、三十八條 |
| 擅自擴大標誌使用範圍 | 《無公害農產品標誌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 產地認定證書、認證證書、產品包裝及標誌圖片及實物、標誌使用記錄 | 《無公害農產品標誌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
| 逾期使用認證標誌範圍 | 《無公害農產品標誌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 認證證書、產品包裝及標誌圖片及實物、標誌使用記錄 | 《無公害農產品標誌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
無公害農產品認證企業及其產品違法違規行為及其法律責任彙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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