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檢測工作質量考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檢測(以下簡稱“產地環境檢測”)工作行為,保障產地認定工作質量,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產地環境檢測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評,是指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部中心”)和省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對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檢測工作質量情況進行評價的過程。
第三條 部(bu)中(zhong)心(xin)負(fu)責(ze)全(quan)國(guo)產(chan)地(di)環(huan)境(jing)檢(jian)測(ce)質(zhi)量(liang)狀(zhuang)況(kuang)考(kao)評(ping)的(de)管(guan)理(li)和(he)指(zhi)導(dao)工(gong)作(zuo),省(sheng)級(ji)工(gong)作(zuo)機(ji)構(gou)負(fu)責(ze)組(zu)織(zhi)實(shi)施(shi)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的(de)產(chan)地(di)環(huan)境(jing)檢(jian)測(ce)工(gong)作(zuo)質(zhi)量(liang)的(de)考(kao)評(ping)工(gong)作(zuo)。
第四條 考評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效原則,采取平時考核與重點抽查相結合方式,實行定量打分、定性評價。
第二章 考評內容與方法
第五條 考評內容主要包括:
(一)檢測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及工作條件,包括人員、設備、管理等;
(二)產地環境檢測工作質量,包括任務落實數量、質量和時效等;
(三)產地環境檢測工作服務水平,包括工作協作配合、信息交流情況等。
第六條 省級工作機構對產地環境檢測工作質量的考評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依據《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檢測工作質量考評項目》(見附件)進行,實行現場評判與日常產地環境檢測材料審核、服(fu)務(wu)對(dui)象(xiang)評(ping)價(jia)相(xiang)結(jie)合(he)的(de)計(ji)分(fen)考(kao)評(ping)方(fang)式(shi),形(xing)成(cheng)年(nian)度(du)綜(zong)合(he)考(kao)評(ping)結(jie)果(guo)。部(bu)中(zhong)心(xin)根(gen)據(ju)實(shi)際(ji)需(xu)要(yao)對(dui)產(chan)地(di)環(huan)境(jing)檢(jian)測(ce)質(zhi)量(liang)進(jin)行(xing)不(bu)定(ding)期(qi)的(de)抽(chou)查(zha),包(bao)括(kuo)產(chan)地(di)環(huan)境(jing)檢(jian)測(ce)能(neng)力(li)驗(yan)證(zheng)。
第三章 考評結果與使用
第七條 考評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八條 考評結果應在本行政區域的工作係統內進行通報,並抄報所在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對考評不合格的,省級工作機構應當暫停其產地環境檢測工作,並責令進行整改。整改結果須經省級工作機構複核確認。
第十條 考評結果不合格且整改未通過的產地檢測機構,應當取消其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檢測資格。對在一個委托期限內考評結果有2次基本合格的產地環境檢測機構,應當在本次委托期滿後停止委托。
第十一條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年11月30日前將本年度的產地環境檢測工作質量考評結果報告部中心。考評結果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對產地檢測機構年度考評工作的總體評價、考評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並附各個產地檢測機構的考評結果等次。
第十二條 對考評結果有異議的,產地環境檢測機構可以書麵形式向省級工作機構提出複核申請。省級工作機構應在收到書麵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重新複核確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省級工作機構可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工作實際,製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檢測工作質量考評項目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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