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理清這個問題,首先是要清楚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對產品質量抽檢後處理都有什麼樣的規定。
1.《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製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
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複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複抽查。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
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並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此條,規定了國家實行以抽檢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製度,對三種情形的產品進行抽檢。
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第十七條
規定: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經複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複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citiao,baohanwugeneirong,diyishiduichanpinzhiliangchoujianbuhegederuhejinxingchuzhi,youshishijianduchouzhade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zelingxianqigaizheng。diershiyuqibugaizhengde,youshengjiyishangrenminzhengfu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yuyigonggao。disanshigonggaohoujingfuzharengbuhegede,zelingtingye,xianqizhengdun。disishizhengdunqimanhoujingfuzhachanpinzhiliangrengbuhegede,diaoxiaoyingyezhizhao。diwushijianduchouzhadechanpinyouyanzhongzhiliangwentidejinxingchufa。
2.《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產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同一產品。
第四十六條規定:
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不合格產品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自責令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改正。
第四十八條規定: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後九十日前對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組織複查,經複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定,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複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九條規定:複查所需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無償提供。
除為提供複查所需樣品外,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經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複查合格前,不得恢複生產、銷售同一產品。
第五十一條法定: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一)被抽樣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二)阻礙、拒絕或者不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抽查的;
(三)未經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複查合格而恢複生產、銷售同一產品的;
(四)隱匿、轉移、變賣、損毀樣品的。
綜合對《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的條款進行分析,不難看出,對抽檢判定為不合格的產品進行處理是由法律、法(fa)規(gui)明(ming)確(que)規(gui)定(ding)的(de),不(bu)是(shi)抽(chou)檢(jian)不(bu)合(he)格(ge)的(de)產(chan)品(pin)都(dou)必(bi)須(xu)要(yao)作(zuo)出(chu)處(chu)罰(fa),隻(zhi)有(you)滿(man)足(zu)了(le)一(yi)定(ding)條(tiao)件(jian)的(de)產(chan)品(pin)質(zhi)量(liang)不(bu)合(he)格(ge)案(an)件(jian)才(cai)能(neng)實(shi)施(shi)行(xing)政(zheng)處(chu)罰(fa)。對(dui)一(yi)般(ban)產(chan)品(pin)質(zhi)量(liang)問(wen)題(ti)的(de)案(an)件(jian)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給(gei)予(yu)責(ze)令(ling)改(gai)正(zheng)和(he)限(xian)期(qi)整(zheng)頓(dun),在(zai)期(qi)限(xian)裏(li)改(gai)正(zheng)了(le)的(de)就(jiu)不(bu)應(ying)該(gai)對(dui)其(qi)進(jin)行(xing)處(chu)罰(fa)。在(zai)實(shi)際(ji)案(an)件(jian)辦(ban)理(li)過(guo)程(cheng)中(zhong),各(ge)地(di)基(ji)本(ben)都(dou)是(shi)隻(zhi)要(yao)是(shi)抽(chou)檢(jian)不(bu)合(he)格(ge)的(de)案(an)件(jian)都(dou)給(gei)予(yu)行(xing)政(zheng)處(chu)罰(fa),這(zhe)種(zhong)觀(guan)點(dian)是(shi)錯(cuo)誤(wu)的(de),嚴(yan)重(zhong)違(wei)反(fan)了(le)法(fa)律(lv)、法規的規定,如果不及時糾正,很可能被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甚至被行政追責,影響個人前途。
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這樣排序:
第一情形:對一般產品質量的處理。對抽檢不合格的產品先責令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合格產品,限期在六十日內改正(如改正的此環節終止)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經複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複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種情形:抽查的產品質量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產品質量法》裏沒有對什麼是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是,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國質檢法〔2011〕83號)文件中作出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據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後處理工作時,要正確把握一般質量問題和嚴重質量問題的界限。
有嚴重質量問題是指:
1. 產品質量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2.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3. 屬於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4. 失效、變質的;5.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6.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屬於嚴重質量問題的情形的。
除上述問題之外的,屬於一般質量問題。對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1. 產品質量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標準化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製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強製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第十條規定,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製定強製性國家標準。
第十一條規定,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製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製定推薦性國家標準。
第二十一條規定,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製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強製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
第三十七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製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製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下列標準屬於強製性標準:
(一)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獸藥標準;
(二)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標準,勞動安全、衛生標準,運輸安全標準;
(三)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標準及國家需要控製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
(四)環境保護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
(五)重要的通用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製圖方法;
(六)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標準;
(七)互換配合標準;
(八)國家需要控製的重要產品質量標準。
強製性標準以外的標準是推薦性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製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製性標準。
第二十三條規定,從事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強製性標準。
不符合強製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產品質量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指的是國家強製性標準,強製性標準是所有標準的最底線,其他標準隻能高於強製性標準,隻有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製性標準的,才是屬於《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
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隻有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故推薦性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和團體標準不在此範圍內,也就是說,不符合推薦性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和團體標準的不合格產品不在產品質量法處罰的調整範圍內,屬於一般質量問題。
2.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第八部分關於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的認定問題:
(五)在產品中摻雜、摻假的行為。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造假,進行質量欺詐的違法行為。其結果是,致使產品中有關物質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六)以假充真的行為。指以此產品冒充與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產品,或者冒充同一類品中具有特定質量特征、特性的產品的欺詐行為。
(七)以次充好的行為。指以低檔次、低等級產品冒充高檔次、高等級產品或者以舊產品冒充新產品的違法行為。
(八)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產品質量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產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是指以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作為或者充當合格產品。
對第二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情形,首先是必須有行為的存在,即生產者、銷xiao售shou者zhe實shi施shi了le上shang述shu行xing為wei,如ru果guo沒mei有you實shi施shi上shang述shu行xing為wei,那na就jiu構gou不bu成cheng有you嚴yan重zhong質zhi量liang問wen題ti,就jiu不bu能neng按an照zhao存cun在zai嚴yan重zhong質zhi量liang問wen題ti給gei予yu處chu罰fa,隻zhi能neng算suan是shi一yi般ban質zhi量liang問wen題ti。比bi如ru,一yi銷xiao售shou者zhe購gou進jin了le一yi批pi商shang品pin,在zai未wei進jin行xing銷xiao售shou時shi,被bei抽chou檢jian發fa現xian產chan品pin質zhi量liang不bu合he格ge,那na麼me在zai處chu理li此ci事shi時shi,就jiu不bu應ying當dang給gei予yu處chu罰fa,隻zhi能neng責ze令ling其qi停ting止zhi銷xiao售shou限xian期qi改gai正zheng違wei法fa行xing為wei。同tong時shi,此ci條tiao規gui定ding的de不bu合he格ge產chan品pin隻zhi能neng是shi不bu符fu合he《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的三種情形: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3. 屬於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生(sheng)產(chan)國(guo)家(jia)明(ming)令(ling)淘(tao)汰(tai)產(chan)品(pin),銷(xiao)售(shou)國(guo)家(jia)明(ming)令(ling)淘(tao)汰(tai)並(bing)停(ting)止(zhi)銷(xiao)售(shou)的(de)產(chan)品(pin)。國(guo)家(jia)明(ming)令(ling)淘(tao)汰(tai)的(de)產(chan)品(pin),指(zhi)國(guo)務(wu)院(yuan)有(you)關(gu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依(yi)據(ju)其(qi)行(xing)政(zheng)職(zhi)能(neng),按(an)照(zhao)一(yi)定(ding)的(de)程(cheng)序(xu),采(cai)用(yong)行(xing)政(zheng)的(de)措(cuo)施(shi),通(tong)過(guo)發(fa)布(bu)行(xing)政(zheng)文(wen)件(jian)的(de)形(xing)式(shi),向(xiang)社(she)會(hui)公(gong)布(bu)自(zi)某(mou)日(ri)起(qi)禁(jin)止(zhi)生(sheng)產(chan)、銷售的產品。
4. 失效、變質的《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失效、變質產品,指產品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產品發生了本質性變化,失去了應有使用價值的產品。
5.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偽造產品產地的行為。指在甲地生產產品,而在產品標識上標注乙地的地名的質量欺詐行為。
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行為。指非法標注他人廠名、廠址標識,或者在產品上編造、捏造不真實的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以及在產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行為。
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行為。指在產品、標簽、包裝上,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方式非法製作、編造、捏造或非法標注質量標誌以及擅自使用未獲批準的質量標誌的行為。質量標誌包括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認可的產品質量認證標誌、企業質量體係認證標誌、國外的認證標誌、地理標誌等。
6.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屬於嚴重質量問題的情形的此條是兜底條款,在於銜接其他法律中有明確規定的屬於嚴重質量問題的。
三、對其他的一般質量問題和標簽標識等方麵存在的問題的處理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0條的規定:一般產品質量問題是指:1. 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2. 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3. 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同時,除嚴重質量問題外的其他產品質量問題都屬於一般質量問題。
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具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具有中文標注的產品名稱,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生產者的廠名、廠址,以及其他有關標識內容。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當依法責令產品的生產者改正。
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包括進口產品)標識應當使用中文,對產品名稱、廠名、廠址、規格、等級、含量、警示說明等標識應當使用中文而未用中文標注的產品,應當依法責令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改正。
按照《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經複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複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產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同一產品。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不合格產品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自責令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改正。
故,針對一般的產品質量問題和標簽標識等方麵存在的問題,應該以責令改正為主,限期不改正的才可以實施處罰。
在認定一般質量問題和嚴重質量問題時,要結合產品抽檢時適用的國家強製標準去綜合判斷是否屬於嚴重的質量問題(不合格的具體項目是否屬於影響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項目),盡可能的化解矛盾,做到定性準確,減少複議和訴訟案件的發生,對不影響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教育警示為主,真正做到過罰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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