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津行申42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天津市槐店王氏蝦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區楊柳青鎮尊美街25號E8號底商。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區貴州路98號B座。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三裏河東路8號。
再審申請人天津市槐店王氏蝦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槐店王氏蝦公司)因訴被申請人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請求撤銷《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及被申請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複議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津01行終456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槐店王氏蝦公司申請再審稱:1.被訴的行政行為屬於行政機關的職權表現,《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所做出的。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做出的《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屬於行政確認,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對於特定當事人的一種對法律事實、法律關係或者法律狀態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認定且予以證明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2.被訴的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向申請人這一特定當事人作出並造成了申請人權利的減損。一審、二審裁判中認為《檢驗結果通知》沒有給當事人增設新的權利義務的觀點確有錯誤。3.一審、二審裁定駁回起訴所援引的法律依據錯誤。一審、二審裁決書中在本院認為部分均提到:“通知書載明的要求申請人履行相關風險防控措施並整改的內容,屬於法定義務。”申請人認為:按照法理來看,法律義務的產生一方麵來自法律的規定而另一方麵來自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約定。那麼,從行政法的角度來看,大部分的具體行政行為都是行政機關單方作出的。由此可見,具體行政行為給當事人增設的基本上都是法定義務。因此,用法定義務為由來判斷被訴的行政行為缺乏強製力確有不當且缺乏事實和法律據,是否為法定義務並不是判斷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是否存在影響的依據。如果沒有被訴的行政行為,申請人本不必履行該法律規定的相關內容,是被訴的行政行為造成了申請人應履行這項責任與義務,加重的申請人的負擔,減損了申請人的權利。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規定的複檢以及異議的程序,並不排除當事人依據《行政複議法》以及《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申請人具有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非隻能通過複檢或者異議的途徑來尋求救濟。5.被申請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曾向申請人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並認可申請人行使訴權。在行政複議決定書中明確表明了申請人具有訴訟權,申請人據此才提出行政訴訟請求。並且,在zai庭ting審shen中zhong被bei申shen請qing人ren國guo家jia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總zong局ju也ye認ren為wei該gai行xing政zheng行xing為wei係xi具ju體ti行xing政zheng行xing為wei具ju有you可ke訴su性xing。被bei訴su行xing政zheng行xing為wei的de上shang級ji機ji關guan已yi經jing在zai庭ting審shen中zhong自zi認ren申shen請qing人ren具ju有you起qi訴su的de權quan利li,因此人民法院應依法對該案進行立案受理。6.在最高院的指導案例59號中戴世華訴濟南市××隊消防驗收糾紛案與本案類似,都(dou)屬(shu)於(yu)因(yin)檢(jian)驗(yan)結(jie)論(lun)結(jie)果(guo)通(tong)知(zhi)而(er)引(yin)發(fa)的(de)行(xing)政(zheng)糾(jiu)紛(fen)。當(dang)地(di)二(er)審(shen)法(fa)院(yuan)認(ren)為(wei)該(gai)案(an)中(zhong)的(de)是(shi)否(fou)合(he)格(ge)的(de)評(ping)定(ding)屬(shu)於(yu)可(ke)訴(su)的(de)行(xing)政(zheng)行(xing)為(wei)。本(ben)案(an)的(de)性(xing)質(zhi)與(yu)該(gai)指(zhi)導(dao)案(an)例(li)十(shi)分(fen)相(xiang)似(si),因此,本案中的《檢驗結論通知》同樣屬於可訴的行政行為。綜上,再審申請人請求:1.撤銷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一審(2020)津0101行初9號行政裁定書以及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津01行終456號行政裁定書。2.指令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或由您院提審該案。
本院認為,本案審理焦點是再審申請人的起訴是否符合起訴條件。被申請人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的被訴《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係告知再審申請人槐店王氏蝦公司涉案《檢驗報告》關於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的內容。被訴通知中寫明“你單位接此通知後,立即采取封存庫存不合格食品……”等內容,係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後,應當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暫停生產、經jing營ying不bu合he格ge食shi品pin,通tong知zhi相xiang關gua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和he消xiao費fei者zhe,召zhao回hui已yi上shang市shi銷xiao售shou的de不bu合he格ge食shi品pin等deng風feng險xian控kong製zhi措cuo施shi,排pai查zha不bu合he格ge原yuan因yin並bing進jin行xing整zheng改gai,及ji時shi向xiang住zhu所suo地d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報bao告gao處chu理li情qing況kuang,積ji極ji配pei合he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的de調tiao查zha處chu理li,不bu得de拒ju絕jue、逃避……”的規定,告知再審申請人自動履行作為經營者在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後的法定義務,shishichangjianguanweixianghuaidianwangshixiagongsigaozhiqifadingyiwudexingwei,qubieyuduizaishenshenqingrenyifazuochudezelinglvxingxingwei,bujubeiqiangzhili,bingweiduizaishenshenqingrenkeyixindeyiwu,shuyuduizaishenshenqingrendequanliyiwubuchanshengshijiyingxiangdexingwei,bushuyurenminfayuanxingzhengsusongdeshouanfanwei。再審申請人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59號,與本案案情及法律適用不具有相似性,本案不予參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七款“原(yuan)行(xing)政(zheng)行(xing)為(wei)不(bu)符(fu)合(he)複(fu)議(yi)或(huo)者(zhe)訴(su)訟(song)受(shou)案(an)範(fan)圍(wei)等(deng)受(shou)理(li)條(tiao)件(jian),複(fu)議(yi)機(ji)關(guan)作(zuo)出(chu)維(wei)持(chi)決(jue)定(ding)的(de),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應(ying)當(dang)裁(cai)定(ding)一(yi)並(bing)駁(bo)回(hui)對(dui)原(yuan)行(xing)政(zheng)行(xing)為(wei)和(he)複(fu)議(yi)決(jue)定(ding)的(de)起(qi)訴(su)”之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被訴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了被訴《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槐(huai)店(dian)王(wang)氏(shi)蝦(xia)公(gong)司(si)對(dui)被(bei)訴(su)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決(jue)定(ding)的(de)起(qi)訴(su)一(yi)並(bing)應(ying)予(yu)駁(bo)回(hui)。兩(liang)審(shen)法(fa)院(yuan)裁(cai)定(ding)駁(bo)回(hui)再(zai)審(shen)申(shen)請(qing)人(ren)的(de)起(qi)訴(su)並(bing)無(wu)不(bu)當(dang),再(zai)審(shen)申(shen)請(qing)人(ren)的(de)再(zai)審(shen)申(shen)請(qing)本(ben)院(yuan)不(bu)予(yu)支(zhi)持(chi)。
綜上,天津市槐店王氏蝦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天津市槐店王氏蝦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劉 迪
審判員 王雅晶
審判員 李 瑾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焦陽
書記員 牛麗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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