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2號公布,根據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減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建立健全相關管理製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義務。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建立由醫學、毒理、化學、食品、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專家庫,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提供專業支持。
第六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彙總分析全國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信息,根據食品安全風險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本行政區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信息,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食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製定行業規範,引導和促進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義務。
鼓勵和支持公眾對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等活動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章 停止生產經營
第八條 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發fa現xian其qi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的de食shi品pin屬shu於yu不bu安an全quan食shi品pin的de,應ying當dang立li即ji停ting止zhi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采cai取qu通tong知zhi或huo者zhe公gong告gao的de方fang式shi告gao知zhi相xiang關guan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停ting止zhi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消費者停止食用,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
第九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屬於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
第十條 網(wang)絡(luo)食(shi)品(pin)交(jiao)易(yi)第(di)三(san)方(fang)平(ping)台(tai)提(ti)供(gong)者(zhe)發(fa)現(xian)網(wang)絡(luo)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者(zhe)經(jing)營(ying)的(de)食(shi)品(pin)屬(shu)於(yu)不(bu)安(an)全(quan)食(shi)品(pin)的(de),應(ying)當(dang)依(yi)法(fa)采(cai)取(qu)停(ting)止(zhi)網(wang)絡(luo)交(jiao)易(yi)平(ping)台(tai)服(fu)務(wu)等(deng)措(cuo)施(shi),確(que)保(bao)網(wang)絡(luo)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者(zhe)停(ting)止(zhi)經(jing)營(ying)不(bu)安(an)全(quan)食(shi)品(pin)。
第十一條 shipinshengchanjingyingzheshengchanjingyingdebuanquanshipinweixiaoshougeixiaofeizhe,shangchuyuqitashengchanjingyingzhekongzhizhongde,shipinshengchanjingyingzheyingdanglijizhuihuibuanquanshipin,bingcaiqubiyaocuoshixiaochufengxian。
第三章 召 回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者通過自檢自查、公眾投訴舉報、經營者和監督管理部門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於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主動召回。
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沒有主動召回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
第十三條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分為三級:
(一)一級召回: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二)二級召回: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48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三)三級召回: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72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標簽、標識存在瑕疵,食用後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改正,可以自願召回。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收(shou)到(dao)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者(zhe)的(de)召(zhao)回(hui)計(ji)劃(hua)後(hou),必(bi)要(yao)時(shi)可(ke)以(yi)組(zu)織(zhi)專(zhuan)家(jia)對(dui)召(zhao)回(hui)計(ji)劃(hua)進(jin)行(xing)評(ping)估(gu)。評(ping)估(gu)結(jie)論(lun)認(ren)為(wei)召(zhao)回(hui)計(ji)劃(hua)應(ying)當(dang)修(xiu)改(gai)的(de),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者(zhe)應(ying)當(dang)立(li)即(ji)修(xiu)改(gai),並(bing)按(an)照(zhao)修(xiu)改(gai)後(hou)的(de)召(zhao)回(hui)計(ji)劃(hua)實(shi)施(shi)召(zhao)回(hui)。
第十五條 食品召回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生產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聯係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以及召回的區域範圍;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後果;
(四)召回等級、流程及時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內容及發布方式;
(六)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
(七)召回食品的處置措施、費用承擔情況;
(八)召回的預期效果。
第十六條 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生產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聯係電話、電子郵箱等;
(二)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級、起止日期、區域範圍;
(四)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消費者退貨及賠償的流程。
第十七條 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區、直(zhi)轄(xia)市(shi)銷(xiao)售(shou)的(de),食(shi)品(pin)召(zhao)回(hui)公(gong)告(gao)應(ying)當(dang)在(zai)省(sheng)級(j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網(wang)站(zhan)和(he)省(sheng)級(ji)主(zhu)要(yao)媒(mei)體(ti)上(shang)發(fa)布(bu)。省(sheng)級(j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網(wang)站(zhan)發(fa)布(bu)的(de)召(zhao)回(hui)公(gong)告(gao)應(ying)當(dang)與(yu)國(guo)家(jia)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總(zong)局(ju)網(wang)站(zhan)鏈(lian)接(jie)。
不安全食品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和中央主要媒體上發布。
第十八條 實施一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實施二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實施三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情況複雜的,經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食品生產者可以適當延長召回時間並公布。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知悉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後,應當立即采取停止購進、銷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生產者發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產者開展召回工作。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對因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經營的範圍內主動召回。
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應當告知供貨商。供貨商應當及時告知生產者。
食品經營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應當特別注明係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食品出現不安全問題。
第二十一條 因生產者無法確定、破產等原因無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的範圍內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參照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處 置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因停止生產經營、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場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處置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四條 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就地銷毀。
不(bu)具(ju)備(bei)就(jiu)地(di)銷(xiao)毀(hui)條(tiao)件(jian)的(de),可(ke)由(you)不(bu)安(an)全(quan)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集(ji)中(zhong)銷(xiao)毀(hui)處(chu)理(li)。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在(zai)集(ji)中(zhong)銷(xiao)毀(hui)處(chu)理(li)前(qian),應(ying)當(dang)向(xiang)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報(bao)告(gao)。
第二十五條 對因標簽、biaoshidengbufuheshipinanquanbiaozhunerbeizhaohuideshipin,shipinshengchanzhekeyizaicaiqubujiucuoshiqienengbaozhengshipinanquandeqingkuangxiajixuxiaoshou,xiaoshoushiyingdangxiangxiaofeizhemingshibujiucuoshi。
第二十六條 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能夠實現資源循環利用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不安全食品處置方式不能確定的,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意見進行處置。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發(fa)現(xian)不(bu)安(an)全(quan)食(shi)品(pin)的(de),應(ying)當(dang)通(tong)知(zhi)相(xiang)關(guan)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停(ting)止(zhi)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或(huo)者(zhe)召(zhao)回(hui),采(cai)取(qu)相(xiang)關(guan)措(cuo)施(shi)消(xiao)除(ch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
第三十條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發fa現xian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的de食shi品pin可ke能neng屬shu於yu不bu安an全quan食shi品pin的de,可ke以yi開kai展zhan調tiao查zha分fen析xi,相xiang關guan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應ying當dang積ji極ji協xie助zhu。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較大風險的,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麵報告情況。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定期或者不定期報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報告進行評價。
評ping價jia結jie論lun認ren為wei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采cai取qu的de措cuo施shi不bu足zu以yi控kong製zh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的de,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責ze令ling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采cai取qu更geng為wei有you效xiao的de措cuo施shi停ting止zhi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五條 為wei預yu防fang和he控kong製zh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可ke以yi發fa布bu預yu警jing信xin息xi,要yao求qiu相xiang關guan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停ting止zhi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不bu安an全quan食shi品pin,提ti示shi消xiao費fei者zhe停ting止zhi食shi用yong不bu安an全quan食shi品pin。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規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不配合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報告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違wei反fan本ben辦ban法fa第di二er十shi三san條tiao第di二er款kuan的de規gui定di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責ze令ling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依yi法fa處chu置zhi不bu安an全quan食shi品pin,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拒ju絕jue或huo者zhe拖tuo延yan履lv行xing的de,由you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給gei予yu警jing告gao,並bing處chu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未按規定記錄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食品、食品添加劑和保健食品。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食用農產品的停止經營、召回和處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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