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8975號建
議的答複(關於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分初級農產品與食品的建議)
左萬軍等6名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於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分初級農產品與食品的建議收悉,現答複如下:
一、關於食用農產品的監管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和《農業部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質發〔2014〕14號)規定,農業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ling)售(shou)市(shi)場(chang)或(huo)生(sheng)產(chan)加(jia)工(gong)企(qi)業(ye)後(hou),按(an)食(shi)品(pin)由(you)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兩(liang)部(bu)門(men)建(jian)立(l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追(zhui)溯(su)機(ji)製(zhi),加(jia)強(qiang)協(xie)調(tiao)配(pei)合(he)和(he)工(gong)作(zuo)銜(xian)接(jie),形(xing)成(cheng)監(jian)管(guan)合(he)力(li)。根(gen)據(ju)《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6〕72號)(以下簡稱《通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即食用農產品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市場主體後的貯存、運輸、銷售等過程的監管。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其貯存、運輸、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負責。
二、關於食用農產品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diyibaiwushitiaoguiding,shipin,zhigezhonggongrenshiyonghuozheyinyongdechengpinheyuanliaoyijianzhaochuantongjishishipinyoushizhongyaocaidewupin,danshibubaokuoyizhiliaoweimudedewupin。《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也規定,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幹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三、關於食用農產品的屬性特點
《通知》guiding,youyushiyongnongchanpinsuoteyoudeziranshuxing,shiqijuyoubutongyuqitashipindetedian,xiaofeizhezaigoumaishiyingduichanpinjinxingwaiguandejibenbianshi,goumaihouxujingtiaojian、清洗或加熱等再加工處理後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過挑揀、清洗等方式,能夠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證食用安全的食用農產品,像果蔬類產品帶泥、帶沙、帶蟲、部分枯敗等和水產品帶水、帶泥、帶沙等,均不屬於腐敗變質、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等情形。
四、關於食品生產許可
《通知》規定,以食用農產品作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的,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規定,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製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麵圖、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麵圖、工藝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四)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五)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控製、出廠檢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製度。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SC(“生產”的漢語拚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同時《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食品生產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第五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者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貫徹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5〕225號)規定,新修訂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後,食品生產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證書的發放、變更、延續、補辦、注銷,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監督檢查等,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執行。新獲證及換證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食品包裝或者標簽上標注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再標注“QS”標誌。食品生產者存有的帶有“QS”標誌的包裝和標簽,可以繼續使用完為止。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裝、標簽和“QS”標誌。
五、關於司法機關明確區分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概念的建議
2013年高法院、高檢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高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13〕28號)。2017年高法院正在修訂《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第八條規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zhu)存(cun)等(deng)過(guo)程(cheng)中(zhong),違(wei)反(fan)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標(biao)準(zhun),超(chao)限(xian)量(liang)或(huo)者(zhe)超(chao)範(fan)圍(wei)濫(lan)用(yong)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足(zu)以(yi)造(zao)成(cheng)嚴(yan)重(zhong)食(shi)物(wu)中(zhong)毒(du)事(shi)故(gu)或(huo)者(zhe)其(qi)他(ta)嚴(yan)重(zhong)食(shi)源(yuan)性(xing)疾(ji)病(bing)的(de),依(yi)照(zhao)刑(xing)法(fa)第(di)一(yi)百(bai)四(si)十(shi)三(san)條(tiao)的(de)規(gui)定(ding)以(yi)生(sheng)產(cha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局將在相關司法解釋修訂和執行中,積極協調配合,進一步明確食用農產品和食品的概念。
感謝你們對食品監督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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