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混(hun)用(yong)後(hou)農(nong)藥(yao)的(de)物(wu)理(li)性(xing)狀(zhuang)應(ying)保(bao)持(chi)不(bu)變(bian)。混(hun)合(he)後(hou)產(chan)生(sheng)沉(chen)澱(dian)的(de)不(bu)能(neng)混(hun)用(yong),如(ru)波(bo)爾(er)多(duo)液(ye)不(bu)能(neng)與(yu)石(shi)硫(liu)合(he)劑(ji)混(hun)用(yong),否(fou)則(ze)會(hui)產(chan)生(sheng)硫(liu)化(hua)銅(tong)沉(chen)澱(dian),進(jin)而(er)對(dui)作(zuo)物(wu)產(chan)生(sheng)藥(yao)害(hai)。
三、不同農藥混用不應提高對人、畜、家禽和魚類的毒性以及對其它有益生物和天敵的危害。
四、農藥的混用要合理。如防除大豆田禾本科雜草,拿捕淨、蓋草能均可防除,把兩者混用,雖然無不良影響,但既不增效,也不擴大防治範圍,所以沒有混用的必要。
五、不同種農藥混用,在藥效上要達到增效目的,不能有拮抗作用。如苯達鬆與拿捕淨混用,就會因拮抗作用而降低對禾本科雜草的防效。
六、混用後,農副產品中的農藥殘留量應低於單用的藥劑。
七、農藥混用應有利於降低成本。農藥混用是為了省工省時,降低用量,提高經濟效益。如果混用後成本反而增加了,就違背了農藥混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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