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食品安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9月5日。
根(gen)據(j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的(de)嚴(yan)重(zhong)和(he)緊(jin)急(ji)程(cheng)度(du),食(shi)品(pin)召(zhao)回(hui)分(fen)為(wei)緊(jin)急(ji)召(zhao)回(hui),即(ji)食(shi)用(yong)後(hou)可(ke)能(neng)導(dao)致(zhi)死(si)亡(wang)或(huo)者(zhe)可(ke)能(neng)會(hui)對(dui)人(ren)體(ti)健(jian)康(kang)造(zao)成(cheng)嚴(yan)重(zhong)損(sun)害(hai),需(xu)要(yao)予(yu)以(yi)緊(jin)急(ji)召(zhao)回(hui)的(de);一般召回,即食用後一般不會造成嚴重健康損害,需要及時予以召回的。同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生產經營、無害化處理和銷毀問題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
對於緊急召回,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相關風險後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麵召回計劃,同時立即實施召回。對於一般召回,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相關風險後7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麵召回計劃,並同時實施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