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34號
關於使用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
標誌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做好企業食品生產許可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有關法規,現將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誌及使用辦法公告如下:
一、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誌式樣
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誌以“企業食品生產許可”的拚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縮寫“QS”表示,並標注“生產許可”中文字樣。其統一製定式樣詳見附件。
二、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誌使用的要求
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誌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自行加印(貼)。企業使用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誌時,可根據需要按式樣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從2010年6月1日起,新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應使用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誌。之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在2010年6月1日起18個月內可以繼續使用原已印製的帶有舊版生產許可證標誌包裝物。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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