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發改委(發改局、糧食局),省屬糧食儲備企業:
根據《湖北省糧食流通項目資金管理辦法》(鄂財產發〔2023〕122號)等規定,省糧食局製定了《湖北省國有糧庫倉儲能力提升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北省糧食局
2026年1月21日
湖北省國有糧庫倉儲能力提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升國有糧庫綠色倉儲能力,引導全省糧食倉儲基礎設施升級改造,規範省級財政預算內項目管理,根據《湖北省糧食流通項目資金管理辦法》(鄂財產發〔2023〕122號)等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糧庫倉儲能力提升項目,主要指地方國有中心糧庫(地方儲備糧庫)為保障儲備糧安全、降低損失損耗、維持儲糧品質實施的設施設備更新改造項目。重點支持方向包括以下5個方麵。
(一)庫區倉房氣密性、保溫隔熱性能提升。實施倉房氣密性改造,包括更換高氣密門窗、孔洞(通風口)密封、牆體裂縫修補、增設氣密層、改造屋麵防水係統等;提升倉頂、牆體、地麵等保溫隔熱性能,配套倉房節能係統等。
(二)糧食出入庫設施設備更新。配備自動扡(取)樣、快速檢化驗和自動計量、自動清理、除(抑)塵、降噪等設施設備;配備自動化裝卸車(船)、自動傳輸係統(含軟件、硬件);建設出入庫防雨防塵棚等。
(三)糧庫防汛、消防等安全設施設備更新。配備消防水泵、滅火器、消防沙池、火災報警係統、電器火災監控裝置等消防設施;加固或新建排水溝、擋水牆、應急抽水泵站等防汛排澇設施;安裝防雷防爆裝置、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等;配置應急照明、防爆電氣設備等。
(四)儲糧基礎功能提升。更新軸流風機、離心風機等機械通風設備;改造環流熏蒸管網係統,配置智能投藥裝置、氣體循環風機及尾氣處理設備、正壓式呼吸器等。
(五)其他方麵。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和我省實際,經與省財政廳共同商議,可予以支持的其他方麵。
第三條根據糧食安全黨政同責有關要求,各級國有糧庫倉儲能力提升工作按照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施,省級予以適當支持。
省屬國有糧庫項目實施主要由省屬企業負責,優先使用資產折舊及倉儲設施維修補貼資金,不足部分財政給予補助。
第四條 省糧食局會同省財政廳安排全省國有糧庫倉儲能力提升項目補助資金,擬定績效目標和資金分配方案,並指導項目實施。
第五條 省糧食局會同省財政廳按照項目法為主,統籌考慮糧庫能力水平、往年績效等因素提出年度補助資金安排計劃。省糧食局倉儲與科技處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就企業申報項目是否符合支持範圍、預算是否合理、是否享受其他財政資金支持等內容實施專家評審,研究提出重點支持項目和資金分配方案並報黨組審定。
第六條國有糧庫倉儲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直接下撥至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
第七條市(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各縣(市、區)國有糧庫倉儲能力提升項目進行複審把關,督促指導項目實施,同時履行本級項目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第八條項目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推薦本級國有糧庫倉儲能力提升項目實施方案,對項目真實性、可行性嚴格審核把關;
(二)製定項目績效目標,督促指導項目建設落實;
(三)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函告本級財政部門撥付項目資金;
(四)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等開展日常監督;
(五)組織項目驗收或審計等。
第九條國有糧食企業負責本單位項目建設實施,承擔主體責任:
(一)製定項目具體實施方案,並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實施方案應包括項目單位、項目名稱、建設內容、資金籌措、開工時間、完工時間、績效目標和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並對實施方案作出承諾;
(二)開展國有糧庫倉儲能力提升項目采購,組織項目實施;
(三)嚴格執行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規定,按規定使用項目資金;
(四)保證項目質量和進度,資金下達1年內完成項目建設;
(五)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和項目建設檔案收集整理;
(六)及時報告項目建設情況。
第十條項目實施方案確定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審核確定的方案實施,不得降低建設標準,隨意變更地點和內容。確需調整的,應由項目單位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報當地政府審批同意後予以調整。
第十一條 項目按照《準低溫糧庫建設改造實施方案》《湖北省準低溫(低溫)糧庫建設改造技術指南》《高標準糧倉建設標準》(LS/T 8014-2023)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項目采購按照《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三條 項目完工後,項目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時依據實施方案、項目施工合同等組織驗收,也可由其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審計驗收。省糧食局會同省財政廳對項目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後續資金分配和項目支持的重要參考。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糧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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