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製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製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的製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製;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製,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第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guojiagulihezhichikaizhanyushipinanquanyouguandejichuyanjiuheyingyongyanjiu,gulihezhichishipinshengchanjingyingzheweitigaoshipinanquanshuipingcaiyongxianjinjishuhexianjinguanliguifan。
第十條 任(ren)何(he)組(zu)織(zhi)或(huo)者(zhe)個(ge)人(ren)有(you)權(quan)舉(ju)報(bao)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中(zhong)違(wei)反(fan)本(ben)法(fa)的(de)行(xing)為(wei),有(you)權(quan)向(xiang)有(you)關(guan)部(bu)門(men)了(le)解(ji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信(xin)息(xi),對(du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工(gong)作(zuo)提(ti)出(chu)意(yi)見(jian)和(he)建(jian)議(yi)。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一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製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組織製定、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第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和he國guo家jia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等deng有you關guan部bu門men獲huo知zhi有you關guan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信xin息xi後hou,應ying當dang立li即ji向xiang國guo務wu院yuan衛wei生she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通tong報bao。國guo務wu院yuan衛wei生she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會hui同tong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對dui信xin息xi核he實shi後hou,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調tiao整zhe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監jian測ce計ji劃hua。
第十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製度,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麵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對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應當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其他有關信息進行。
第十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第十五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結果。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製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停止生產經營,並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需要製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製定、修訂。
第十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信(xin)息(xi),對(du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狀(zhuang)況(kuang)進(jin)行(xing)綜(zong)合(he)分(fen)析(xi)。對(dui)經(jing)綜(zong)合(he)分(fen)析(xi)表(biao)明(ming)可(ke)能(neng)具(ju)有(you)較(jiao)高(gao)程(cheng)度(du)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的(de)食(shi)品(pin),國(guo)務(wu)院(yuan)衛(wei)生(she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提(ti)出(ch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警(jing)示(shi),並(bing)予(yu)以(yi)公(gong)布(bu)。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八條 製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製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製定其他的食品強製性標準。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製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製定、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製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定。
有關產品國家標準涉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內容的,應當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一致。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製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本法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生產經營食品。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麵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
製zhi定di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應ying當dang依yi據j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評ping估gu結jie果guo並bing充chong分fen考kao慮lv食shi用yong農nong產chan品pin質zhi量liang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評ping估gu結jie果guo,參can照zhao相xiang關guan的de國guo際ji標biao準zhun和he國guo際j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評ping估gu結jie果guo,並bing廣guang泛fan聽ting取qu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和he消xiao費fei者zhe的de意yi見jian。
第二十四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製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省、自治區、直zhi轄xia市sh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衛wei生she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組zu織zhi製zhi定di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地di方fang標biao準zhun,應ying當dang參can照zhao執zhi行xing本ben法fa有you關guan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製zhi定ding的de規gui定ding,並bing報bao國guo務wu院yuan衛wei生she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備bei案an。
第二十五條 qiyeshengchandeshipinmeiyoushipinanquanguojiabiaozhunhuozhedifangbiaozhunde,yingdangzhidingqiyebiaozhun,zuoweizuzhishengchandeyiju。guojiagulishipinshengchanqiyezhidingyanyushipinanquanguojiabiaozhunhuozhedifangbiaozhundeqiyebiaozhun。qiyebiaozhunyingdangbaoshengjiweishengxingzhengbumenbeian,zaibenqiyeneibushiyong。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製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淨、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淨,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yong)非(fei)食(shi)品(pin)原(yuan)料(liao)生(sheng)產(chan)的(de)食(shi)品(pin)或(huo)者(zhe)添(tian)加(jia)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以(yi)外(wai)的(de)化(hua)學(xue)物(wu)質(zhi)和(he)其(qi)他(ta)可(ke)能(neng)危(wei)害(hai)人(ren)體(ti)健(jian)康(kang)物(wu)質(zhi)的(de)食(shi)品(pin),或(huo)者(zhe)用(yong)回(hui)收(shou)食(shi)品(pin)作(zuo)為(wei)原(yuan)料(liao)生(sheng)產(chan)的(de)食(shi)品(pin);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製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改進生產條件;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不予許可並書麵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企qi業ye應ying當dang建jian立li健jian全quan本ben單dan位wei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管guan理li製zhi度du,加jia強qiang對dui職zhi工go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知zhi識shi的de培pei訓xun,配pei備bei專zhuan職zhi或huo者zhe兼jian職zh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管guan理li人ren員yuan,做zuo好hao對dui所suo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食shi品pin的de檢jian驗yan工gong作zuo,依yi法fa從cong事shi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活huo動dong。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範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製點體係,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對通過良好生產規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製點體係認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及時向有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並向社會公布。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製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第三十五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生產記錄製度。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製度。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係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製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聯係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
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三十八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係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第四十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第四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係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係方式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係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製度。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申請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shi)品(pin)相(xiang)關(guan)產(chan)品(pin)新(xin)品(pin)種(zhong)生(sheng)產(chan)活(huo)動(dong)的(de)單(dan)位(wei)或(huo)者(zhe)個(ge)人(ren),應(ying)當(dang)向(xiang)國(guo)務(wu)院(yuan)衛(wei)生(she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提(ti)交(jiao)相(xiang)關(guan)產(chan)品(pin)的(de)安(an)全(quan)性(xing)評(ping)估(gu)材(cai)料(liao)。國(guo)務(wu)院(yuan)衛(wei)生(she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自(zi)收(shou)到(dao)申(shen)請(qing)之(zhi)日(ri)起(qi)六(liu)十(shi)日(ri)內(nei)組(zu)織(zhi)對(dui)相(xiang)關(guan)產(chan)品(pin)的(de)安(an)全(quan)性(xing)評(ping)估(gu)材(cai)料(liao)進(jin)行(xing)審(shen)查(zha);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決定準予許可並予以公布;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不予許可並書麵說明理由。
第四十五條 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應ying當dang在zai技ji術shu上shang確que有you必bi要yao且qie經jing過guo風feng險xian評ping估gu證zheng明ming安an全quan可ke靠kao,方fang可ke列lie入ru允yun許xu使shi用yong的de範fan圍wei。國guo務wu院yuan衛wei生she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根gen據ju技ji術shu必bi要yao性xing和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評ping估gu結jie果guo,及ji時shi對dui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的de品pin種zhong、使用範圍、用量的標準進行修訂。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關於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的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四十七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事項,以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用量、使用方法,並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四十八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對標簽、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第四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誌、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五十條 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的de食shi品pin中zhong不bu得de添tian加jia藥yao品pin,但dan是shi可ke以yi添tian加jia按an照zhao傳chuan統tong既ji是shi食shi品pin又you是shi中zhong藥yao材cai的de物wu質zhi。按an照zhao傳chuan統tong既ji是shi食shi品pin又you是shi中zhong藥yao材cai的de物wu質zhi的de目mu錄lu由you國guo務wu院yuan衛wei生she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製zhi定ding、公布。
第五十一條 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職,承擔責任。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第五十二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gui台tai出chu租zu者zhe和he展zhan銷xiao會hui舉ju辦ban者zhe,應ying當dang審shen查zha入ru場chang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者zhe的de許xu可ke證zheng,明ming確que入ru場chang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者zhe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管guan理li責ze任ren,定ding期qi對dui入ru場chang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者zhe的de經jing營ying環huan境jing和he條tiao件jian進jin行xing檢jian查zha,發fa現xian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者zhe有you違wei反fan本ben法fa規gui定ding的de行xing為wei的de,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製zhi止zhi並bing立li即ji報bao告gao所suo在zai地di縣xian級ji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或huo者zhe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三條 guojiajianlishipinzhaohuizhidu。shipinshengchanzhefaxianqishengchandeshipinbufuheshipinanquanbiaozhun,yingdanglijitingzhishengchan,zhaohuiyijingshangshixiaoshoudeshipin,tongzhixiangguanshengchanjingyingzhehexiaofeizhe,bingjiluzhaohuihetongzhiqingkuang。
shipinjingyingzhefaxianqijingyingdeshipinbufuheshipinanquanbiaozhun,yingdanglijitingzhijingying,tongzhixiangguanshengchanjingyingzhehexiaofeizhe,bingjilutingzhijingyinghetongzhiqingkuang。shipinshengchanzherenweiyingdangzhaohuide,yingdanglijizhaohui。
食品生產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報告。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五十四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第五十五條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食品規模化生產和連鎖經營、配送。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五十七條 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本法施行前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或者經依法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繼續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第五十八條 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
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範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的檢驗報告。
第五十九條 shipinjianyanshixingshipinjianyanjigouyujianyanrenfuzezhi。shipinjianyanbaogaoyingdangjiagaishipinjianyanjigougongzhang,bingyoujianyanrendeqianminghuozhegaizhang。shipinjianyanjigouhejianyanrenduichujudeshipinjianyanbaogaofuze。
第六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對(dui)食(shi)品(pin)進(jin)行(xing)定(ding)期(qi)或(huo)者(zhe)不(bu)定(ding)期(qi)的(de)抽(chou)樣(yang)檢(jian)驗(yan)。進(jin)行(xing)抽(chou)樣(yang)檢(jian)驗(yan),應(ying)當(dang)購(gou)買(mai)抽(chou)取(qu)的(de)樣(yang)品(pin),不(bu)收(shou)取(qu)檢(jian)驗(yan)費(fei)和(he)其(qi)他(ta)任(ren)何(he)費(fei)用(yong)。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在zai執zhi法fa工gong作zuo中zhong需xu要yao對dui食shi品pin進jin行xing檢jian驗yan的de,應ying當dang委wei托tuo符fu合he本ben法fa規gui定ding的de食shi品pin檢jian驗yan機ji構gou進jin行xing,並bing支zhi付fu相xiang關guan費fei用yong。對dui檢jian驗yan結jie論lun有you異yi議yi的de,可ke以yi依yi法fa進jin行xing複fu檢jian。
第六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需要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六十二條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進口的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後,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第六十三條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shipinxiangguanchanpinxinpinzhong,jinkoushangyingdangxiangguowuyuanweishengxingzhengbumentichushenqingbingtijiaoxiangguandeanquanxingpinggucailiao。guowuyuanweishengxingzhengbumenyizhaobenfadisishisitiaodeguidingzuochushifouzhunyuxukedejueding,bingjishizhidingxiangyingdeshipinanquanguojiabiaozhun。
第六十四條 境(jing)外(wai)發(fa)生(sheng)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事(shi)件(jian)可(ke)能(neng)對(dui)我(wo)國(guo)境(jing)內(nei)造(zao)成(cheng)影(ying)響(xiang),或(huo)者(zhe)在(zai)進(jin)口(kou)食(shi)品(pin)中(zhong)發(fa)現(xian)嚴(yan)重(zho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問(wen)題(ti)的(de),國(guo)家(jia)出(chu)入(ru)境(jing)檢(jian)驗(yan)檢(jian)疫(y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采(cai)取(qu)風(feng)險(xian)預(yu)警(jing)或(huo)者(zhe)控(kong)製(zhi)措(cuo)施(shi),並(bing)向(xiang)國(guo)務(wu)院(yuan)衛(wei)生(sheng)行(xing)政(zheng)、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接到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六十五條 向xiang我wo國guo境jing內nei出chu口kou食shi品pin的de出chu口kou商shang或huo者zhe代dai理li商shang應ying當dang向xiang國guo家jia出chu入ru境jing檢jian驗yan檢jian疫yi部bu門men備bei案an。向xiang我wo國guo境jing內nei出chu口kou食shi品pin的de境jing外wai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應ying當dang經jing國guo家jia出chu入ru境jing檢jian驗yan檢jian疫yi部bu門men注zhu冊ce。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經備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
第六十六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係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六十七條 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及聯係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六十八條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監督、抽檢,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第六十九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收集、彙總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並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機構和企業。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信譽記錄,並予以公布。對有不良記錄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七十條 國務院組織製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fa)規(gui)的(de)規(gui)定(ding)和(he)上(shang)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事(shi)故(gu)應(ying)急(ji)預(yu)案(an)以(yi)及(ji)本(ben)地(di)區(qu)的(de)實(shi)際(ji)情(qing)況(kuang),製(zhi)定(ding)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事(shi)故(gu)應(ying)急(ji)預(yu)案(an),並(bing)報(bao)上(shang)一(yi)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備(bei)案(an)。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製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第七十一條 fashengshipinanquanshigudedanweiyingdanglijiyuyichuzhi,fangzhishigukuoda。shigufashengdanweihejieshoubingrenjinxingzhiliaodedanweiyingdangjishixiangshigufashengdixianjiweishengxingzhengbumenbaogao。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發fa生sheng重zhong大da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事shi故gu的de,接jie到dao報bao告gao的de縣xian級ji衛wei生she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向xiang本ben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和he上shang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衛wei生she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報bao告gao。縣xian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和he上shang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衛wei生she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上shang報bao。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會同有關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並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對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救治;
(二)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並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於被汙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予以召回、停止經營並銷毀;
(三)封存被汙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發布,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置。
第七十三條 發fa生sheng重zhong大da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事shi故gu,設she區qu的de市shi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衛wei生she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立li即ji會hui同tong有you關guan部bu門men進jin行xing事shi故gu責ze任ren調tiao查zha,督du促cu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履lv行xing職zhi責ze,向xiang本ben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提ti出chu事shi故gu責ze任ren調tiao查zha處chu理li報bao告gao。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組織事故責任調查。
第七十四條 發fa生she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事shi故g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疾ji病bing預yu防fang控kong製zhi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協xie助zhu衛wei生she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和he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對dui事shi故gu現xian場chang進jin行xing衛wei生sheng處chu理li,並bing對dui與y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事shi故gu有you關guan的de因yin素su開kai展zhan流liu行xing病bing學xue調tiao查zha。
第七十五條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還應當查明負有監督管理和認證職責的監督管理部門、認證機構的工作人員失職、瀆職情況。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製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並按照年度計劃組織開展工作。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汙染的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的職責,對食用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對dui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進jin行xing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應ying當dang記ji錄lu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的de情qing況kuang和he處chu理li結jie果guo。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記ji錄lu經jing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人ren員yuan和he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簽qian字zi後hou歸gui檔dang。
第七十九條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八十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谘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及時進行答複、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書麵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屬於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八十一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生產經營者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
第八十二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製度。下列信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
(一)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信息,其影響限於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獲(huo)知(zhi)本(ben)法(fa)第(di)八(ba)十(shi)二(er)條(tiao)第(di)一(yi)款(kuan)規(gui)定(ding)的(de)需(xu)要(yao)統(tong)一(yi)公(gong)布(bu)的(de)信(xin)息(xi),應(ying)當(dang)向(xiang)上(shang)級(ji)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報(bao)告(gao),由(you)上(shang)級(ji)主(zhu)管(guan)部(bu)門(men)立(li)即(ji)報(bao)告(gao)國(guo)務(wu)院(yuan)衛(wei)生(she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用(yong)非(fei)食(shi)品(pin)原(yuan)料(liao)生(sheng)產(chan)食(shi)品(pin)或(huo)者(zhe)在(zai)食(shi)品(pin)中(zhong)添(tian)加(jia)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以(yi)外(wai)的(de)化(hua)學(xue)物(wu)質(zhi)和(he)其(qi)他(ta)可(ke)能(neng)危(wei)害(hai)人(ren)體(ti)健(jian)康(kang)的(de)物(wu)質(zhi),或(huo)者(zhe)用(yong)回(hui)收(shou)食(shi)品(pin)作(zuo)為(wei)原(yuan)料(liao)生(sheng)產(chan)食(shi)品(pin);
(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製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
(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食品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未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
(二)未建立並遵守查驗記錄製度、出廠檢驗記錄製度;
(三)製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
(四)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
(五)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
(六)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
(二)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經過安全性評估;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規定出口食品。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製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九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九十二條 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依法對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違(wei)反(fan)本(ben)法(fa)規(gui)定(ding),受(shou)到(dao)刑(xing)事(shi)處(chu)罰(fa)或(huo)者(zhe)開(kai)除(chu)處(chu)分(fen)的(de)食(shi)品(pin)檢(jian)驗(yan)機(ji)構(gou)人(ren)員(yuan),自(zi)刑(xing)罰(fa)執(zhi)行(xing)完(wan)畢(bi)或(huo)者(zhe)處(chu)分(fen)決(jue)定(ding)作(zuo)出(chu)之(zhi)日(ri)起(qi)十(shi)年(nian)內(nei)不(bu)得(de)從(cong)事(shi)食(shi)品(pin)檢(jian)驗(yan)工(gong)作(zuo)。食(shi)品(pin)檢(jian)驗(yan)機(ji)構(gou)聘(pin)用(yong)不(bu)得(de)從(cong)事(shi)食(shi)品(pin)檢(jian)驗(yan)工(gong)作(zuo)的(de)人(ren)員(yuan)的(de),由(you)授(shou)予(yu)其(qi)資(zi)質(zhi)的(de)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或(huo)者(zhe)機(ji)構(gou)撤(che)銷(xiao)該(gai)檢(jian)驗(yan)機(ji)構(gou)的(de)檢(jian)驗(yan)資(zi)格(ge)。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xiaofeizhexiehuiyiguanggaohuozheqitaxingshixiangxiaofeizhetuijianshipinde,youyouguanzhuguanbumenmeishouweifasuode,yifaduizhijiefuzedezhuguanrenyuanheqitazhijiezerenrenyuangeiyujidaguo、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sheng)產(chan)不(bu)符(fu)合(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標(biao)準(zhun)的(de)食(shi)品(pin)或(huo)者(zhe)銷(xiao)售(shou)明(ming)知(zhi)是(shi)不(bu)符(fu)合(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標(biao)準(zhun)的(de)食(shi)品(pin),消(xiao)費(fei)者(zhe)除(chu)要(yao)求(qiu)賠(pei)償(chang)損(sun)失(shi)外(wai),還(hai)可(ke)以(yi)向(xiang)生(sheng)產(chan)者(zhe)或(huo)者(zhe)銷(xiao)售(shou)者(zhe)要(yao)求(qiu)支(zhi)付(fu)價(jia)款(kuan)十(shi)倍(bei)的(de)賠(pei)償(chang)金(jin)。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九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指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製品和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塗料。
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於食品的洗滌劑、消毒劑,指直接用於洗滌或者消毒食品、餐飲具以及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設備或者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物質。
保質期,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後出現的急性、亞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第一百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相應許可證的,該許可證繼續有效。
第一百零一條 乳品、轉基因食品、生豬屠宰、酒類和食鹽的食品安全管理,適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鐵路運營中食品安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製定。
軍隊專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製定。
第一百零三條 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製作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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