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我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落實“最嚴謹的標準”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我委起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意見:
一、郵寄信件,通訊地址:廣西南寧市青秀區新民路2號。
二、網絡反饋,電子郵箱:。
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6年4月23日,反饋意見請署單位或個人真實名稱(姓名)及聯係電話。
聯係電話:。
附件:
1.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6年3月23日
文件下載:
附件1.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wps
附件2.意見反饋表.wps
附件1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落實“最嚴謹的標準”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備案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24〕3號)的要求,結合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製定、修改及認證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跟蹤評價結果為依據,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公布、備案以及跟蹤評價、修訂與修改等相關工作。
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依法負責我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
第四條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組織成立廣西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工作提供谘詢意見等。
標委會設單位委員、委員、合法性審查組、秘書處和秘書處辦公室。
第五條 對(dui)沒(mei)有(yo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或(huo)相(xiang)關(guan)法(fa)律(lv)法(fa)規(gui)未(wei)涵(han)蓋(gai)的(de),具(ju)有(you)產(chan)業(ye)發(fa)展(zhan)需(xu)求(qiu)且(qie)需(xu)要(yao)統(tong)一(yi)規(gui)範(fan)管(guan)理(li)的(de)地(di)方(fang)特(te)色(se)食(shi)品(pin),自(zi)治(zhi)區(qu)衛(wei)生(sheng)健(jian)康(kang)委(wei)可(ke)以(yi)製(zhi)定(ding)並(bing)公(gong)布(b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地(di)方(fang)標(biao)準(zhun),並(bing)報(bao)國(guo)務(wu)院(yuan)衛(wei)生(she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備(bei)案(an)。
根據實際情況,在經過科學論證的前提下,可等同采納或認證其他省份相應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其認證程序參照《廣西區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認證方案(修訂)》。
第六條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製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一)已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涵蓋的;
(二)不屬於地方特色食品的安全要求、配套生產經營過程衛生要求或檢驗方法的;
(三)食品類別屬於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
(四)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管理規定》的除外);
(五)食品添加劑使用及質量規格標準、食品相關產品標準、農藥獸藥殘留限量及檢驗方法標準、非法添加物質及摻雜摻假鑒別檢驗方法等;
(六)其他與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矛盾的情形。
第二章 立 項
第七條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應向社會公開征集立項建議。
立項建議內容應當包括:
(一)立項的背景和理由;
(二)擬解決的主要食品安全問題;
(三)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情況;
(四)地方傳統食用方式及曆史;
(五)可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影響、標準框架、主要內容及起草參與單位。
第八條 biaoweihuimishuchubangongshizuzhibiaoweihuiweiyuanduilixiangjianyijinxingshenzha,quedingnilixiangxiangmu,jingyuguojiashipinanquanfengxianpingguzhongxinhuodifangteseshipinbiaozhunjishuxiezuozugoutongquerenwuyijianhou,anchengxuyinfalixiangjianyi。
第九條 列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的項目,在起草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求進行調整。
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或食品安全風險管理中發現重大問題時,可以緊急增補標準製(修)訂(認證)立項。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條 以招標、委托等形式,擇優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起草工作,鼓勵跨部門、跨領域的專家和團隊組成標準協作組參與標準起草。
第十一條 地方標準製(修)訂(ding)及(ji)認(ren)證(zheng),實(shi)行(xing)標(biao)準(zhun)項(xiang)目(mu)承(cheng)擔(dan)單(dan)位(wei)負(fu)責(ze)製(zhi),起(qi)草(cao)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地(di)方(fang)標(biao)準(zhun),應(ying)當(dang)深(shen)入(ru)調(tiao)查(zha)研(yan)究(jiu),依(yi)據(j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評(ping)估(gu)結(jie)果(guo),並(bing)充(chong)分(fen)考(kao)慮(lv)我(wo)區(qu)經(jing)濟(ji)社(she)會(hui)發(fa)展(zhan)水(shui)平(ping)和(he)客(ke)觀(guan)實(shi)際(ji)需(xu)要(yao),參(can)照(zhao)相(xiang)關(guan)的(de)國(guo)內(nei)外(wai)標(biao)準(zhun)和(he)國(guo)內(nei)外(wa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評(ping)估(gu)結(jie)果(guo)。
第十二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備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所需的技術力量,保障項目執行所需人員、經費、科研等方麵的資源和條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完成,並及時向標委會秘書處辦公室報標準起草進展情況。
項目如需延期、變(bian)更(geng)或(huo)終(zhong)止(zhi),應(ying)由(you)標(biao)準(zhun)起(qi)草(cao)單(dan)位(wei)書(shu)麵(mian)說(shuo)明(ming)理(li)由(you)及(ji)相(xiang)關(guan)情(qing)況(kuang),經(jing)秘(mi)書(shu)處(chu)同(tong)意(yi),報(bao)送(song)自(zi)治(zhi)區(qu)衛(wei)生(sheng)健(jian)康(kang)委(wei)批(pi)準(zhun)後(hou),方(fang)可(ke)實(shi)施(shi)。一(yi)般(ban)情(qing)況(kuang)延(yan)長(chang)時(shi)間(jian)不(bu)得(de)超(chao)過(guo)一(yi)年(nian)。延(yan)期(qi)期(qi)滿(man)後(hou)仍(reng)不(bu)能(neng)完(wan)成(cheng)起(qi)草(cao)任(ren)務(wu)的(de),撤(che)銷(xiao)立(li)項(xiang),項(xiang)目(mu)承(cheng)擔(dan)單(dan)位(wei)暫(zan)停(ting)兩(liang)年(nian)申(shen)報(bao)新(xin)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地(di)方(fang)標(biao)準(zhun)。
第十三條 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各項技術指標的設定不得與現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相關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抵觸、交叉、重疊。
第十四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完成起草工作之後,應將標準文本、編製說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征求意見情況、有關檢驗報告等材料按時報送秘書處辦公室。
第四章 審 查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審查程序參照《廣西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委員會章程》第十五條及《廣西區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認證方案(試行)》第三條執行。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初審參照《廣西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委員會章程》第十六條執行。
第十七條 初審通過後,秘書處辦公室將標準征求意見資料掛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秘(mi)書(shu)處(chu)辦(ban)公(gong)室(shi)將(jiang)反(fan)饋(kui)意(yi)見(jian)收(shou)集(ji)彙(hui)總(zong)後(hou)及(ji)時(shi)反(fan)饋(kui)給(gei)項(xiang)目(mu)牽(qian)頭(tou)單(dan)位(wei),製(zhi)標(biao)單(dan)位(wei)根(gen)據(ju)反(fan)饋(kui)意(yi)見(jian)經(jing)討(tao)論(lun)確(que)定(ding)是(shi)否(fou)予(yu)以(yi)采(cai)納(na),不(bu)予(yu)采(cai)納(na)的(de)應(ying)說(shuo)明(ming)理(li)由(you),根(gen)據(ju)采(cai)納(na)建(jian)議(yi)對(dui)標(biao)準(zhun)文(wen)本(ben)和(he)編(bian)製(zhi)說(shuo)明(ming)予(yu)以(yi)修(xiu)改(gai)和(he)完(wan)善(shan),形(xing)成(cheng)標(biao)準(zhun)送(song)審(shen)稿(gao)再(zai)次(ci)報(bao)送(song)待(dai)審(shen)查(zha)。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查參照《廣西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委員會章程》第十七至第十八條執行。
未wei通tong過guo審shen查zha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地di方fang標biao準zhun,審shen評ping專zhuan家jia組zu應ying當dang向xiang標biao準zhun起qi草cao單dan位wei出chu具ju書shu麵mian意yi見jian,說shuo明ming未wei予yu通tong過guo的de理li由you並bing提ti出chu修xiu改gai意yi見jian,標biao準zhun起qi草cao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根gen據ju意yi見jian修xiu改gai後hou,再zai次ci送song審shen。
第十九條 標準審查各環節產生嚴重分歧或發現涉及食品安全、社會風險等重大問題的,秘書處辦公室提請標委會組織專項審查,必要時作出終止標準製(修)訂及認證程序等決定。
第二十條 標準送審稿審評通過後形成標準報批材料報標委會秘書處辦公室,其中標準文本和編製說明需審評組組長簽字。
第二十一條 報批材料如下:
(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文本報批稿(認證區外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可不需提交);
(二)編製說明;
(三)專家組論證意見,意見應當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認定、食品類別的界定、安全性評估結論、與相關法律法規標準以及相關地方標準之間是否存在矛盾等;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公布、備案
第二十二條 審查通過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負責發布。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由代號(DBS 45)、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即DBS 45/XXX(三位順序號)-XXXX(年代號)。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和實施日期之間一般設置3個月的過渡期,供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準執行各方做好實施的準備。
食品生產經營者根據需要可以在標準公布後的過渡期內提前實施標準,但應公開提前實施情況。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之後按要求向國家衛生健康委提交備案。
第六章 跟蹤評價、修訂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後的跟蹤評價:
(一)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應當會同自治區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和相關單位,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跟蹤評價結果作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訂的重要依據。
(二)各級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收集、彙總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向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通報,市、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逐級向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報告。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在執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實施後,主要技術內容需要修訂時,修訂程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立項、起草、審查、公布、備案程序執行。
個別技術內容需做糾正、調整、修改時,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改單形式修改。
對標準編輯性錯誤等內容進行調整時,通過公布標準勘誤加以更正。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製(修)訂後,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應當按要求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
第二十九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實施過程中,發現與新實施的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衝突的,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及時調整、修訂或廢止相應地方標準,並在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網站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製(修)訂及認證經費納入自治區財政預算,由標委會秘書處辦公室監管,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財務製度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製定、起草、審查、公布、備案申報等相關具體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廣西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委員會章程、工作程序等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自(zi)治(zhi)區(qu)衛(wei)生(sheng)健(jian)康(kang)委(wei)負(fu)責(z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地(di)方(fang)標(biao)準(zhun)的(de)解(jie)釋(shi),標(biao)準(zhun)解(jie)釋(shi)與(y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地(di)方(fang)標(biao)準(zhun)文(wen)本(ben)具(ju)有(you)同(tong)等(deng)效(xiao)力(l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地(di)方(fang)標(biao)準(zhun)及(ji)其(qi)標(biao)準(zhun)解(jie)釋(shi)在(zai)自(zi)治(zhi)區(qu)衛(wei)生(sheng)健(jian)康(kang)委(wei)網(wang)站(zhan)上(shang)公(gong)布(bu),供(gong)公(gong)眾(zhong)免(mian)費(fei)查(zha)閱(yue)。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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