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報告小於檢出限的結果
《水環境監測規範》(SL219-98)中規定“當測定結果低於分析方法的最低檢出濃度時,用“。
《境測技術規範》(H/T 166-2004)中規定“低於分析方法檢出限的測定結果以“未檢出”報出《地表水和汙水監測技術規範》(H/T91-2002)中規定“當測結果在檢出限(或最小檢出濃度)以上時,報實際測得結果,當低於方法檢出限時,報所使用方法的檢出限,並加標誌位L。
《水汙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範》(HJ/T92-2002)中規定“當某種汙染物監測結果小於規定監測方法檢出下限時,此汙染物不參與總量核定”。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範(試行)》若樣品濃度低於監測方法檢出限時,則該監測數據應標明未檢出,並以1/2最低檢出限報出。